馬某某
葉成立(天津津陽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肖某某
原告馬某某。
委托代理人葉成立,天津津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被告肖某某。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肖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葉成立、被告李某某、被告肖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李某某、被告肖某某辯稱,原告所訴事實不清,胡編亂造,實屬狀告不實。在首層施工中原告私自找設計變更了樓梯的圖紙,將上2樓的樓梯由兩跑變成三跑,造成上下樓梯撞頭的現(xiàn)象。主體完工后,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修改樓梯,但始終未修成。原告私自變更圖紙違約在先,造成一切損失應自負,為了不留后患一次性解決到位,在不動梁的情況下必須將樓梯按原設計要求改造后方可交付樓房。原協(xié)議中存在嚴重錯誤,實屬無效協(xié)議。原告的訴訟理由不成立,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按約定交付被告購房款后,被告亦應按約定期限將房屋交付原告。施工過程中,根據(jù)原告要求,被告對1、2層樓梯予以變更,上下樓通行受到影響,其責任應由原告承擔,以后原告如對樓梯進行改造,不得破壞承重結(jié)構(gòu),給3、4層質(zhì)量安全造成損害。被告主張按原設計將樓梯改造后再交付樓房,因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三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被告肖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內(nèi)將本案爭議的位于104國道房管局對面1、2層房屋交付原告。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李某某、被告肖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滄州北環(huán)支行,賬號: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按約定交付被告購房款后,被告亦應按約定期限將房屋交付原告。施工過程中,根據(jù)原告要求,被告對1、2層樓梯予以變更,上下樓通行受到影響,其責任應由原告承擔,以后原告如對樓梯進行改造,不得破壞承重結(jié)構(gòu),給3、4層質(zhì)量安全造成損害。被告主張按原設計將樓梯改造后再交付樓房,因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三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被告肖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內(nèi)將本案爭議的位于104國道房管局對面1、2層房屋交付原告。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李某某、被告肖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俊紅
審判員:張壽岑
審判員:尚勝悅
書記員:高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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