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滿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二中,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宮強,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33層。
法定代表人:李勁夫,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維云、北京寰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艷芳,河北東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宮強,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艷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馬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醫(yī)療費53691元、誤工費18205元、營養(yǎng)費6250元、護理費4301元、伙食補助費4900元、傷殘賠償金96564元、交通費1000元,以上合計18491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將訴訟請求增加至192955元,其中將傷殘賠償金由96564元增加至104608元。事實和理由:2014年10月,閆金良為冀F×××××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太平駕乘無憂3座及3座以下貨車意外綜合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8日。2014年10月23日01時,馬某某駕駛冀F×××××、冀F×××××重型半掛車行駛至保淶公路唐縣東莊子村路段時,與劉志鵬駕駛的冀A×××××重型貨車相撞后,又與劉建華駕駛的冀F×××××、冀F×××××重型半掛車相撞,致三車受損、馬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認定,馬某某承擔全部責任,劉志鵬、劉建華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與被告協(xié)商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依法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案由應為保險合同糾紛,而非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請求的賠償數(shù)額是否合理。本案中,投保人閆金良與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簽訂了太平駕乘無憂3座及3座以下貨車意外綜合保險,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馬某某駕駛被保險車輛冀F×××××重型半掛牽引車因交通事故受傷,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應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馬某某僅提交了第二次住院的醫(yī)療費(9087.96元)票據(jù)原件,故原告僅有權(quán)向被告主張第二次住院的醫(yī)療費用,即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應在其承保的意外醫(yī)療費用50000元/人的保額內(nèi)向原告賠付醫(yī)療費用7729.16[(9087.96元-500元)×90%]。因本院對保定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予以確認,故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應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在其承保的意外身故、傷殘500000元/人的保額內(nèi)向原告賠付傷殘保險金100000元(500000元×20%)。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稱不承擔訴訟費,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的冀F×××××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意外綜合保險,被告就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理賠,即應賠付原告保險金107729.16元(100000元+7729.1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險理賠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馬某某保險金107729.16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59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1837元,由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負擔2322元。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偉 審 判 員 劉子真 人民陪審員 邸雪蘭
書記員:王曉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