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
張曉亮(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河北澤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英召
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王冰
原告馬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曉亮,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河北澤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嘉華路6號。
法定代表人柳新宏,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安英召,該公司職工。
被告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裕華西路42號金立方大廈22樓。
負責人鄭青,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冰,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馬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河北澤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澤某科技公司)、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泰山財險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曉亮、被告劉某某、被告河北澤某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安英召、被告泰山財險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冰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某訴稱,2014年11月16日20時52分許,劉某某駕駛冀A×××××號轎車沿武安市中六排路段由西向東行駛至中排東街向南右轉彎時,將我撞傷,事故發(fā)生后劉某某駕車逃逸現場。
武安市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馬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
冀A×××××號轎車在泰山財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
原告現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如下:1、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二次手術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13283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劉某某辯稱,我對本次事故認定無異議,我駕駛的冀A×××××號轎車的所有人是河北澤某科技公司,我當時是借用的該公司的車。
事故發(fā)生后,我為原告墊付了17000元。
被告河北澤某科技公司辯稱,我公司是冀A×××××號轎車的所有人,劉某某當時借用了我公司的車,我公司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泰山財險河北分公司辯稱,冀A×××××號轎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對于原告的合法損失,我公司同意賠償。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因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次事故中被告劉某某負全部責任,故對其過錯造成的損失,應按事故認定的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20000元;
二、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馬某某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護理費、鑒定費等損失共計75226.14元;
三、駁回原告馬某某對被告河北澤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00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4205元,原告馬彥
軍承擔2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因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次事故中被告劉某某負全部責任,故對其過錯造成的損失,應按事故認定的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20000元;
二、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馬某某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護理費、鑒定費等損失共計75226.14元;
三、駁回原告馬某某對被告河北澤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00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4205元,原告馬彥
軍承擔295元。
審判長:李玉生
審判員:安何會
審判員:宋學軍
書記員:黃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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