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溧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先平,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俊麗,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原告):江蘇中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溧陽市溧城鎮(zhèn)東升路2號。
法定代表人:王兆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飛,江蘇天目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被告)馬某某與被告(原告)江蘇中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辰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馬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俊麗,被告(原告)中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馬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曹勞人仲字(2017)第75號仲裁裁決書,判決中辰公司支付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馬某某雙倍工資58800元;支付馬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等費用共計932205.32元;合計991005.32元。事實與理由:2013年8月,馬某某經(jīng)人介紹到唐山市曹妃甸工業(yè)區(qū)16加河北龍成煤高效技術應用有限公司的工地干活,在中辰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上做除塵器制作安裝的相關工作。2014年3月10日下午4點吊頂蓋時被頂蓋撞下,從9層摔下,墜到7層,導致馬某某嚴重受傷,后由工友將其送至唐山市工人醫(yī)院等機構治療。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唐曹勞人仲案字(2014)第63號裁決書裁決馬某某與中辰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曹民重字第4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馬某某與中辰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冀02民終2954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中辰公司的上訴請求;且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冀民申1038號裁定書駁回了中辰公司的再審申請。2016年9月5日,馬某某向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了工傷認定,2016年11月1日,唐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了冀傷險認決字(2015)130230003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馬某某受傷部位及傷情為工傷,2017年5月23日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了冀勞鑒2017年032號再次鑒定結論書,認定馬某某為六級傷殘、停工留薪期十八個月。馬某某據(jù)此向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待遇,仲裁委于2018年8月3日作出曹勞人仲字(2017)第7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中辰公司共給付馬某某各項費用共計803923.32元,其中對馬某某的平均工資認定錯誤,應為8400元月,住院伙食補助標準應為40元天,護理費金額過低,未支持雙倍工資58800元、營養(yǎng)費14560元及交通費5000元。馬某某對該裁決書不服。
中辰公司辯稱,中辰公司與馬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馬某某提供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至今未生效,仲裁裁決依據(jù)不足;仲裁裁決中辰公司支付馬某某醫(y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均錯誤;仲裁裁決中辰公司支付馬某某護理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仲裁裁決中沒有解除中辰公司與馬某某的勞動關系但裁決中辰公司支付馬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中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中辰公司不承擔馬某某各項工傷待遇。事實和理由:中辰公司與馬某某之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受理、審查,作出了曹勞人仲字(2017)第75號仲裁裁決書。中辰公司不服該裁決。一、中辰公司與馬某某不存在勞動關系。馬某某2014年3月受傷的事情,到底是什么情況,在何時何地上班,中辰公司均不知曉。馬某某與中辰公司沒有勞動關系,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馬某某受雇于其叔叔馬兆松,工資由馬兆松發(fā)放,馬某某應向其雇主馬兆松主張賠償,馬某某與中辰公司沒有任何關聯(lián)。二、馬某某提供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至今沒有生效,仲裁裁決依據(jù)不足。關于馬某某一案,唐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冀傷險認決字[2015]13023003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冀人社行復決[2016]8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但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中,程序存在嚴重瑕疵,導致中辰公司至今沒有收到冀人社行復決[2016]8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該事實在中辰公司提供的行政訴訟判決書中已確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冀傷險認決字[2015]13023003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冀人社行復決[2016]8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沒有生效。因此,馬某某依據(jù)沒有生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申請仲裁是不合法的,仲裁庭決明顯錯誤。三、仲裁裁決中辰公司支付馬某某醫(yī)療費錯誤。馬某某在法庭上多次陳述,其醫(yī)療費三十萬元為雇主馬兆松賠付,既然雇主馬兆松已經(jīng)賠付了醫(yī)療費,仲裁裁決再次裁決中辰公司支付醫(yī)療費,系重復獲得賠付,顯然不妥。馬某某主張的醫(yī)療費中有約3000元沒有醫(yī)囑,應扣除。四、仲裁裁決終中辰公司支付馬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錯誤。中辰公司與馬某某不存在勞動關系,中辰公司不應承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中辰公司沒有雇傭馬某某,對于馬某某的工資無從知曉,并且馬某某沒有任何有效證據(jù)證明其工資收入情況。仲裁裁決馬某某月工資為280元日×21.75=6090元,顯然錯誤。因為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之規(guī)定,因中辰公司與馬某某對馬某某月平均工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馬某某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唐山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60%計算為宜,即2552.4元(4254元*60%)。五、仲裁裁決中辰公司支付馬某某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錯誤。首先中辰公司與馬某某不存在勞動關系,中辰公司不應承擔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馬某某應向其雇主馬兆松主張上述待遇。其次,馬某某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計算標準應采用河北省201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295.20元。六、仲裁裁決中辰公司支付馬某某護理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馬某某辯稱,已有生效判決確定馬某某與中辰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已有生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馬某某受傷部位及傷情為工傷,馬某某傷情已被鑒定為六級傷殘、停工留薪期十八個月。中辰公司應支付馬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等費用,數(shù)額見馬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馬某某在中辰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上做除塵器制作安裝的相關工作,日工資280元。中辰公司未為馬某某繳納工傷保險。2014年3月10日下午,馬某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后被送至唐山市工人醫(yī)院治療,兩次住院共計67天,住院期間中辰公司未派人護理。
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唐曹勞人仲案字(2014)第63號裁決書裁決馬某某與中辰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曹民重字第4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馬某某與中辰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中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冀02民終2954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中辰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9月5日,馬某某向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了工傷認定,2016年11月1日,唐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了冀傷險認決字(2015)130230003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馬某某受傷部位及傷情為工傷。中辰公司對認定工傷決定書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7年2月20日作出冀人社行復決(2016)8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對認定工傷決定書予以維持。中辰公司就行政復議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冀0105行初82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了中辰公司要求撤銷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中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冀01行終109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中辰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5月23日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了冀勞鑒2017年032號再次鑒定結論書,認定馬某某為六級傷殘、停工留薪期十八個月。馬某某支出鑒定費600元。馬某某據(jù)此向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待遇,仲裁委于2018年8月3日作出曹勞人仲字(2017)第7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中辰公司給付馬某某下列款項:醫(yī)療費282397.7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7440元(280元日×21.75×16月),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06675.54元(5438.83元×38月),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87021.28元(5438.83元×16月),停工留薪期工資109620元(280元日×21.75×18月),住院伙食補助費1340元(20元天×67天),護理費18828.72元,鑒定費600元,共計803923.32元;裁決駁回了馬某某要求中辰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營養(yǎng)費及交通食宿費等的仲裁請求。
以上事實由下列證據(jù)證實:溧陽市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證明,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唐曹勞人仲案字(2014)第63號裁決書,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2015)曹民重字第47號民事判決書,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終2954號民事判決書,唐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冀傷險認決字(2015)130230003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冀勞鑒2017年032號再次鑒定結論書,馬某某在唐山市工人醫(yī)院住院病案、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票據(jù)、出院證、用藥明細,護理人員身份證級護理費用單據(jù),鑒定費票據(jù),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冀人社行復決(2016)8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105行初82號行政判決書,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1行終109號行政判決書,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曹勞人仲字(2014)第63號案庭審筆錄,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曹勞人仲字(2017)第75號仲裁裁決書及該案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義務就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加以證明。中辰公司主張與馬某某不存在勞動關系、認定工傷決定書沒有生效,在馬某某提交已生效法律文書的情況下,中辰公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jù)加以證明,應承擔不利后果。馬某某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其要求中辰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馬某某支出的醫(yī)療費,本院憑票認定為282397.78元,應由中辰公司負擔;中辰公司陳述應扣除沒有醫(yī)囑的約3000元及馬某某已獲馬兆松賠償300000元醫(yī)療費,但均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實,本院對該主張及事實不予支持和認定。中辰公司未依法為馬某某繳納工傷保險,馬某某發(fā)生工傷,應由中辰公司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馬某某要求中辰公司支付營養(yǎng)費,根據(jù)馬某某2014年4月30日出院記錄中出院醫(yī)囑要求加強營養(yǎng)的內(nèi)容,本院酌定營養(yǎng)費的數(shù)額為3600元(40元天×30天×3個月),由中辰公司負擔。馬某某要求一次性工傷賠償待遇須以解除勞動關系為前提,本案中馬某某要求一次性工傷賠償待遇應視為其同時與中辰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馬某某所受工傷構成六級傷殘,停工留薪期十八個月,其要求中辰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80元日×21.75×16月=9744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5438.83元月×38月=206675.5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438.83元月×16月=87021.28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80元日×21.75×18月=109620元。馬某某在住院期間的67天及兩次住院之間的117天需要護理,中辰公司未派員工護理,應負擔護理費18828.72元(河北省2017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日平均工資102.33元×184天)。中辰公司應負擔馬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2680元(40元天×67天)。馬某某支出的鑒定費600元,由中辰公司負擔。馬某某就醫(yī)醫(yī)院為唐山工人醫(yī)院,系統(tǒng)籌地區(qū)以內(nèi),據(jù)此馬某某關于交通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中辰公司共應支付馬某某808863.32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關于貫徹落實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4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原告)江蘇中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被告)馬某某808863.32元。
二、駁回原告(被告)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原告)江蘇中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元,減半收取計10元,由被告(原告)江蘇中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晶晶
書記員: 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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