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磊,河北泓鵬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職業(yè),住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職業(yè),住。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曉紅,河北冀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馬成某上訴請求: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車輛損失76561.00元錯誤,明顯系加大我方的賠償責任,顯失公平。一、此次交通事故我方車輛與被上訴人車輛僅是簡單的刮蹭,對被上訴人車輛僅造成右側門出現比較輕微的坑及右側踏板損壞,對于車門的刮痕通過修理廠可以完好修復,沒有更換右側前后門及相關配件的必要,庭審中我方出示的被上訴人車損照片足可以證實我方的說法。且庭審中被上訴人明確表明;“因其車輛系白色的,如果噴漆只對右側門進行噴漆,會影響效果,必須得全車噴漆”,也可以證實對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沒有更換右側前后門及相關配件的必要。二、一審判決以車損公估報告做為認定車損的依據錯誤。第一,該公估報告鑒定程序違法,對于選取鑒定機構并未雙方協商,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且鑒定人員不具備鑒定資質,該公估報告附鑒定資質人員為李宏偉、蘇清晨,但該鑒定書卻出現賈賽楠、王洋濤,二人系沒有鑒定資質,該鑒定報告不應當予以采信。第二、該公估報告清單與車輛損壞實際情況不符,嚴重脫離實際。根據事故發(fā)生后的車損照片,我方僅是對車輛右側門出現刮蹭,但該公估報告更換配件中卻將右側輪轂、后杠、四輪定位、右側踏板2個、右側隔音板前后門各2個等多個部件進行更換,該公估報告系不真實不客觀的。三、事故發(fā)生至今,被上訴人一直使用該車輛,對車輛一直未進行更換車門及相關配件,也證明此次刮蹭不影響被上訴人車輛的使用性能,故對于其車輛損失被上訴人應當進行實際修復,以實際修理費進行主張權利。四、對于公估報告的鑒定費用由我方承擔錯誤,此鑒定費用的產生系被上訴人申請,系被上訴人的舉證責任,故鑒定費應由被上訴人承擔。五、對于孫某某醫(yī)療費用,根據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證實,并沒有人員受傷,故對于孫某某的醫(yī)療費用與本案無關,由我方承擔錯誤。綜上,我方僅是對被上訴人車輛右側車門進行簡單的刮蹭及右側踏板損壞,我方僅對右側鈑金修復、噴漆及更換右側踏板1個進行承擔責任。一審判決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故依法請求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依法改判。孫某某、孫藎答辯稱,我方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駁回上訴請求。一、關于車輛損失,是被上訴人依法申請法院委托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機構根據車輛損壞的實際情況進行的鑒定并出具的報告合法有效。該鑒定報告中附有相關的鑒定明細,并非被上訴人主張更換相關部件,而是鑒定機構根據車輛損失的實際情況進行的評定認為有必要更換。二、該鑒定是通過法院委托而且在委托之前通知了當事人雙方選定鑒定機構,是上訴人放棄選擇鑒定機構而不是剝奪了其權利。而對于公估報告中相關的鑒定人員在報告中有具體說明。公估報告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人具有相關資質。因此一審法院根據公估報告進行判決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三、關于孫某某損傷,是客觀事實。通過一審向法庭提交的相關證據2017年12月3日發(fā)生交通事故,12月4日孫某某到醫(yī)院進行檢查,體現早孕要求一周內復查,并有相關的醫(yī)療票據。12月18日再次檢查,發(fā)現宮外早孕。2018年1月5日進行檢查,顯示胎兒不保。此傷害與本案有關聯性。當時在交警隊調查時雖沒有明顯外傷,但孫某某的損害與本次事故有關聯性,所以我方主張賠償的損失并無不當。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孫某某、孫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以下經濟損失:1、車輛損失76561.00元;2、鑒定費5000元;3、孫某某的醫(yī)療費1000.00元;4、孫某某的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00元。合計92561.00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3日17時52分許,被告馬成某駕駛冀H×××××號小型轎車,從五小回大都醫(yī)院,沿鳳凰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圍場鎮(zhèn)迎賓路紅綠燈路口右轉彎時與由東向西直行原告孫藎駕駛的冀H×××××號小型普通客車相刮,造成兩車不同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馬成某棄車逃離現場。經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馬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如下損失1、車輛損失76561.00元;2、鑒定費5000元;3、孫某某的醫(yī)療費976.03.元。合計82537.03元另查明。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原告孫某某乘坐在冀H×××××號小型普通客車副駕駛位置上。原告孫藎駕駛的冀H×××××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有權人系孟憲河,孟憲河與原告孫某某系夫妻關系,孟憲河對冀H×××××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損失委托孫某某向被告馬成某主張權利。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提供的相關證據所證實。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馬成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孫藎駕駛的機動車相刮,造成原告孫某某受傷,原告孫藎駕駛的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馬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因被告馬成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孫藎駕駛的機動車相刮,原告孫藎、孫某某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馬成某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孫某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案無法予以支持。對于被告馬成某主張的原告孫某某的車輛損失僅是對車輛噴漆及更換踏板的費用,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條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馬成某賠償原告孫某某醫(yī)療費976.03.元;二、被告馬成某賠償原告孫某某車輛損失、鑒定費81561.00元:三、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不予支持。以上判項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1862.00元,減半收取931.00元,保全費520元,合計1451.00元,由被告馬成某承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并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QD-201801039號《公估報告書》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苯泴彶?,原審原告孫某某在一審中于2018年1月16日向原審法院提出車輛損失鑒定申請,原審法院于當天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鑒定通知書,通知書載明:“雙方當事人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8點30分到該院協商鑒定機構,申請人不到視為放棄鑒定事項;被申請人不到,視為放棄權利?!币蛟瓕彵桓嬉环轿窗磿r到該院協商鑒定機構,該院依法指定了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為本案鑒定機構,符合法律規(guī)定。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8年1月19日安排公估人員對該車進行了勘驗定損,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公估報告。該《公估報告書》附有該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經營保險公估業(yè)務許可證及公估人員執(zhí)業(yè)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據此,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具備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特征,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上訴人提出的該公估報告鑒定程序違法、鑒定人員不具備鑒定資質的主張,不能成立。關于上訴人提出的公估報告清單與車輛損壞實際情況不符、對于車輛損失被上訴人應當進行實際修復以實際修理費作為賠償依據,以及不承擔鑒定費用和孫某某的醫(yī)療費用的上訴請求,因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均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馬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上訴人馬成某因與被上訴人孫某某、孫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8)冀0828民初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馬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磊,二被上訴人孫某某、孫藎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曉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862.00元,由上訴人馬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田立敏
審判員 聶國智
審判員 張 甫
書記員:張鑫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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