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文波,男,漢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代理人鄭曉東,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毛肆財,男,漢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文波訴被告毛肆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馬文波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馬文波以自行和解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文波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鄧作君
書記員:郭春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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