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
丁承先(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
馬某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謝明林(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
劉玉剛(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
原告馬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承先,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御河路16號。
負責人黃玉璋,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謝明林、劉玉剛,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馬某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承先、被告馬某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明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騎電動三輪車與被告馬某某駕駛的冀J×××××號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馬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河間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馬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馬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應參照事故各方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并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由賠償義務人予以賠付。因被告馬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四)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85%的賠償責任,即原告的損失126659.1元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1510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承擔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89692.8元(18480元+10388元+45160元+11594.8元+4000元+7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21637.8元((126659.1元-1510元-10000元-89692.8元)×85%),以上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共計應賠償原告損失122841元。因原告的損失未超過保險公司承保的相關險種的賠償限額和責任限額,故被告馬某某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因被告馬某某為原告馬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16981元,故原告應予以返還。關于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辯稱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的主張,因其不能證實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訴訟費等的負擔作出了約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的規(guī)定,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馬某某損失共計122841元(其中賠償款105860元及訴訟費2730元共計108590元打入原告馬某某在中國農業(yè)銀行河間支行的銀行卡內、卡號:62×××78、賠償款16981元打入被告馬某某在中國工商銀行河間支行的銀行卡內、卡號:62×××06)。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3000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270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27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騎電動三輪車與被告馬某某駕駛的冀J×××××號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馬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河間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馬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馬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應參照事故各方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并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由賠償義務人予以賠付。因被告馬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四)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85%的賠償責任,即原告的損失126659.1元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1510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承擔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89692.8元(18480元+10388元+45160元+11594.8元+4000元+7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21637.8元((126659.1元-1510元-10000元-89692.8元)×85%),以上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共計應賠償原告損失122841元。因原告的損失未超過保險公司承保的相關險種的賠償限額和責任限額,故被告馬某某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因被告馬某某為原告馬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16981元,故原告應予以返還。關于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辯稱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的主張,因其不能證實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訴訟費等的負擔作出了約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的規(guī)定,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馬某某損失共計122841元(其中賠償款105860元及訴訟費2730元共計108590元打入原告馬某某在中國農業(yè)銀行河間支行的銀行卡內、卡號:62×××78、賠償款16981元打入被告馬某某在中國工商銀行河間支行的銀行卡內、卡號:62×××06)。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3000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270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2730元。
審判長:王國海
審判員:高燕
審判員:唐月明
書記員:胡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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