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
尚西徳(河北振環(huán)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陳旭卿
張瑞峰
原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現住河北省清河縣。
委托代理人尚西徳,河北振環(hu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現住河北省清河縣。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新華區(qū)。
負責人趙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旭卿,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張瑞峰,該公司職員。
原告馬某某訴被告楊某某、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高銳鋒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尚西德,被告楊某某,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瑞峰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某訴稱,2015年11月14日11時40分,被告楊某某駕駛冀EH7459小型轎車,沿華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湘江大街華山路口左轉彎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經清河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楊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此事故責任。
事故造成原告右脛骨平臺骨折行內固定手術,需再次手術取出內固定,在清河縣人民醫(yī)院住院27天。
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楊某某承擔。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各項人身損害賠償款6萬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庭審時,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數額為100,879.13元。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事實及被告楊某某承擔全部責任;證據二、清河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證明原告的傷情且需加強營養(yǎng);證據三、清河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收費票據存根聯(lián)復印件及收費明細清單;證據四、清河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9張;證據五、冀中能源邢礦集團總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1張;證據三至五證明原告的醫(yī)療費損失數額;證據六、清河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案,證明原告住院治療27天的過程;證據七、原告的戶口簿,證明原告和護理人員為城鎮(zhèn)居民,原告與護理人員張振濤為母子關系;證據八、司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所受損傷為十級傷殘,后續(xù)醫(yī)療費為6,000-8,000元,護理期、營養(yǎng)期至2015年12月14日;證據九、司法鑒定費票據,證明原告的鑒定費損失為2,000元;證據十、原告被扶養(yǎng)人關系證明,證明原告的被扶養(yǎng)人為原告的父母以及其父母的年齡情況;證據十一、原告父母的戶口簿,證明原告父母為城鎮(zhèn)居民。
被告楊某某辯稱,沒有意見。
被告楊某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也沒有意見。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辯稱,一、關于醫(yī)療費部分,以醫(yī)療機關正式票據為準,建議扣除部分與本事故無關的治療其它疾病和非醫(yī)保用藥的費用;二、關于誤工部分,被答辯人誤工期間建議按照其傷情及治療情況合理計算,其勞動關系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請法庭依法核實,建議原告提交其代發(fā)工資銀行卡明細以證實其工作單位和收入的真實性,月收入超出3,500元的部分,應當提交完稅證明;三、關于護理費,答辯人認可護理期間按照住院期間一人護理計算,對超出住院期間的部分不予認可,對護理人的勞動關系及因護理減少的收入請法院依法核實,建議護理人提交其代發(fā)工資銀行卡明細以證實其工作單位和收入的真實性,月收入超出3,500元的部分,應當提交完稅證明;四、關于伙食補助部分,答辯人認可住院伙食補助按50元/天計算,營養(yǎng)費如無醫(yī)囑答辯人不予認可;五、關于交通費,請法庭根據答辯人交通費票據、傷情及醫(yī)療情況酌定;六、被答辯人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系被答辯人個人委托,沒有通知做為可能承擔賠償責任的利害關系人的答辯人,對該鑒定意見我們不認可,并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七、精神撫慰金答辯人不予認可;八、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質證稱,對證據八傷殘鑒定有異議,因為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對于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沒有異議。
經庭審質證和本院依法審核認定,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清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庭審質證,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楊某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馬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負事故全部責任,其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強險,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楊某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馬某某應當得到的賠償款項有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鑒定費。
原告醫(yī)療費合計26,942.28元,誤工費8,118.81元,本院予以確認;參照上年度河北省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6,239元標準,原告的護理費計算為46239/365×30=3,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按50元標準計算27天為1,350元;營養(yǎng)費每天按30元標準計算30天為900元;后續(xù)治療費,參考司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本院酌情確定為7,000元;傷殘賠償金參照上年度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標準計算20年為52,3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實際情況以及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確定為3,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參照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7,587元標準計算為8,793元;鑒定費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賠償款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8,118.81元、護理費3,800元、傷殘賠償金52,3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8,793元,合計86,015.81元;由被告楊某某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6,942.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營養(yǎng)費900元、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28,192.28元。
由于被告楊某某已向原告支付25,932.45元,故其尚需支付2,259.83元。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馬某某人民幣86,015.81元;
二、被告楊某某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馬某某人民幣2,259.83元。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楊某某擔負。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清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庭審質證,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楊某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馬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負事故全部責任,其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強險,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楊某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馬某某應當得到的賠償款項有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鑒定費。
原告醫(yī)療費合計26,942.28元,誤工費8,118.81元,本院予以確認;參照上年度河北省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6,239元標準,原告的護理費計算為46239/365×30=3,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按50元標準計算27天為1,350元;營養(yǎng)費每天按30元標準計算30天為900元;后續(xù)治療費,參考司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本院酌情確定為7,000元;傷殘賠償金參照上年度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標準計算20年為52,3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實際情況以及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確定為3,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參照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7,587元標準計算為8,793元;鑒定費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賠償款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8,118.81元、護理費3,800元、傷殘賠償金52,3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8,793元,合計86,015.81元;由被告楊某某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6,942.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營養(yǎng)費900元、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28,192.28元。
由于被告楊某某已向原告支付25,932.45元,故其尚需支付2,259.83元。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馬某某人民幣86,015.81元;
二、被告楊某某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馬某某人民幣2,259.83元。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楊某某擔負。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高銳鋒
書記員:莊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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