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wǎng)!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馬某與寧夏燕某鋼材市場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承斌,男,銀川市西夏區(qū)西花園路街道興洲苑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推薦。
被告:寧夏燕某鋼材市場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西夏區(qū)黃河西路60號。
法定代表人:張寧,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施政,寧夏搏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與被告寧夏燕某鋼材市場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18年7月13日、2018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承斌,被告寧夏燕某鋼材市場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施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32882.85元(3131.70元×10.5年);2、依法判令被告補繳原告自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養(yǎng)老保險,被告補欠繳原告2017年11個月、2018年1個月的養(yǎng)老保險(以上共計68個月);如被告不能補繳,請求被告支付原告養(yǎng)老保險損失28750元(5000元年×5年9個月);3、依法判令被告補發(fā)原告自2007年6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雙休日周六(或周日)的加班費159536.7元(3131.70元月÷21.75天×554天×200%);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5、補發(fā)原告2018年2月份工資3131.70元;6、被告退還原告風險抵押金600元;以上1-6項訴訟請求共計224901.25元。事實和理由:2007年5月23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工種為裝卸司鎖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但實際原告每天工作24小時,休息24小時,沒有雙休日,被告未給原告支付雙休日加班費。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被告在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沒有給原告繳納養(yǎng)老保險。被告欠繳原告2007年11個月,2018年1個月的養(yǎng)老保險。2018年3月1日被告無任何理由辭退原告,被告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原告被辭退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3267元。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領導協(xié)商解除,被告均予以拒絕。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寧夏燕某鋼材市場有限公司辯稱,一、被告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了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且足額向原告支付了勞動報酬。2018年2月17日、2月21日、2月23日,原告因不服從單位領導安排,未辦理事假手續(xù)無故離崗,給被告造成經(jīng)濟損失和惡劣影響,被告對原告進行通報批評后,原告一直曠工。因原告自行離職的曠工行為嚴重違法了被告的規(guī)章制度,不符合被告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情形;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并補繳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被告作為用人單位,只有按法定比例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該費用是直接支付于銀川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的,并不能支付于原告?!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shù)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因此,社會保險的征繳應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由此引發(fā)的爭議應屬于行政爭議而非勞動爭議,該項請求不在勞動仲裁受理范圍;三、對于抵押金,已過訴訟時效,不應支持;四、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資,不應另行支付。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下列證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銀西勞人仲字[2018]第111號仲裁裁決書、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據(jù)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臺賬一份、本院予以確認并附卷佐證。對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證據(jù)2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明細28張,證明:2007年5月至2017年11月18日,原告在被告處工作的連續(xù)性,原告被辭退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3131.70元。被告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該明細只顯示截止到2017年11月18日原告的工資明細,不能證明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情況,根據(jù)被告工資臺賬顯示,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2553元,且原告與被告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日期為2012年4月1日。本院認定,該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可以證明2007年5月至2017年11月18日期間原告的工資發(fā)放情況,不能證明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原告提交的證據(jù)4鋼材市場計件2014年5月、6月、8月、2015年8月份工資表4張,證明:被告沒有向原告發(fā)放雙休日加班工資,違反《勞動合同法》。被告認為該組證據(jù)中沒有被告簽章及負責人簽字,對真實性不予認可。本院認定,該組證據(jù)中雖無被告領導審批簽字或蓋章,但該工資表中馬某的實發(fā)工資數(shù)額與馬某工資明細中相應月份的工資數(shù)額一致,本院對真實性予以采信,但該工資表僅是原告部分月份工資表,無法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
3、原告提交的證據(jù)5收據(jù)一張,證明:2009年1月21日被告收取原告風險抵押金600元,未退還原告的事實。被告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但認為已過訴訟時效。本院認定,該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采信;
4、被告提交的證據(jù)1勞動合同二份、自愿不辦理社會保險聲明書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一份、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職工備案登記表一份、離職申明(復印件)一份,證明:2007年6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2012年3月16日原告與被告解除上述勞動合同,解除理由是原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2012年4月1日,原、被告再次簽訂勞動合同,原告出具《自愿不辦理社會保險聲明書》,自愿不參加社會保險的事實。原告對二份勞動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自愿不辦社會保險聲明書》不認可,認為違背國家法律規(guī)定,不具有效力;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離職申明為復印件,不能證明是原告自己申請解除勞動合同,被告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但可以證明從2007年5月份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至今。本院認定,該組證據(jù)中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職工備案登記表》、《離職申明》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采信;《自愿不辦理社會保險聲明書》內(nèi)容不合法,對其合法性及原告自愿不辦理社會保險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5、被告提交的證據(jù)2鋼材市場基本工資表(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無2017年8月份工資表)12張、考核工資表10張、考勤表(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13張,證明:原告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2553元,并按原告出勤天數(shù)發(fā)放了相應加班費的事實。原告對基本工資表、考核工資表沒有異議,可以反映出原告加班的事實;對考勤表不認可,認為考勤表的出勤天數(shù)與工資表出勤天數(shù)不相符,應當按照原告實際工作天數(shù)發(fā)放工資,被告發(fā)放部分加班費,并沒有發(fā)放完整。本院認定,工資表12張和考核工資表10張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采信;考勤表中的出勤天數(shù)與工資表中出勤天數(shù)不一致,不予采信;
6、被告提交的證據(jù)3通報、通報批評、檢討書、保證書各一份,證明:原告在工作期間多次違反公司規(guī)定,多次曠工,此后也是因原告無故曠工,自行離職,被告不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原告對檢討書、保證書的真實性不認可,認為原告本人不識字,不會書寫,認為通報批評只能證明原告的工作態(tài)度問題,即使原告違反勞動規(guī)定,也不是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理由,且通報批評與罰款不能超過員工工資的20%,對原告的通報批評,被告公司并沒有進行職工大會討論,也沒有原告學習的會議紀要記錄。本院認定,通報、檢討書和保證書的落款時間均在2017年8月,原告離職時間在2018年2月,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通報批評內(nèi)容真實,但作出的決定不合法;
7、被告提交的證據(jù)4關于寧夏燕某鋼材市場有限公司社會保險費緩交申請的復函一份,證明:銀川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批復同意被告緩交社會保險。原告對該證據(jù)不認可,認為只是被告與社保局之間的來往函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不能侵害勞動者的權益。本院認定,該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但社保部門同意被告緩交社保費發(fā)生在2018年5月17日,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
根據(jù)原、被告陳述和經(jīng)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7年6月8日,原告馬某入職被告處從事司鎖工。2007年6月12日,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期限自2007年6月8日至2008年6月8日。合同到期后,原、被告續(xù)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8日至2011年6月7日。2011年6月8日,原、被告再次續(xù)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2012年3月16日原、被告解除了勞動合同并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協(xié)議內(nèi)容為原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經(jīng)濟補償金。2012年4月1日,原、被告再次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工資為計件工資。被告于2009年1月21日收取原告風險抵押金600元。被告自2012年4月開始為原告繳納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現(xiàn)欠繳2017年11個月、2018年2個月養(yǎng)老保險費。2018年2月17日、21和23日原告脫崗,被告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通報批評》,決定扣除原告2月份全部保底工資,并由原告承擔未正常卸車產(chǎn)生的延時費376.2元。后原告離職。
2018年4月2日,原告(申請人)因經(jīng)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等與被告(被申請人)發(fā)生爭議,向銀川市西夏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34303.5元(3267元月×10.5年);2、被申請人補繳申請人自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養(yǎng)老保險,被申請人補欠繳申請人2017年11個月、2018年1個月的養(yǎng)老保險(以上共計68個月);如被申請人不能補繳,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養(yǎng)老保險損失28750元(每年5000元×5年9個月);3、被申請人補發(fā)申請人自2007年6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雙休日周六(或周日)的加班費166200元(3267元21.75元日×554天×200%);4、被申請人退還申請人風險抵押金600元;5、被申請人補發(fā)申請人2018年2月工資3000元;以上合計232853.5元。2018年5月17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銀西勞人仲字[2018]第111號裁決書,裁決:一、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申請人支付下列款項共計人民幣17898元:1、2018年2月工資1660元;2、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15318元;3、加班費差額920元;二、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為申請人繳清所欠的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和2018年2月的養(yǎng)老保險費(具體金額以社保部門核算為準,雙方按繳費比例各自承擔相應費用,滯納金由被申請人承擔);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原告對該裁決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提交的《鋼材市場(計件)工資表》和《考核工資表》顯示:原告2017年2月應發(fā)工資2555.60元(含加班工資350元)、代扣社保費用325.50元、實發(fā)工資2230.10元、考核工資778.01元;2017年3月應發(fā)工資2692.46元(含加班工資200元)、代扣社保費用325.50元、實發(fā)工資2366.96元、考核工資749.49元;2017年4月應發(fā)工資2412.00元(含加班工資200元)、代扣社保費用325.50元、實發(fā)工資2086.50元、考核工資389.33元;2017年5月應發(fā)工資2948元(含加班工資400元)、代扣社保費用325.50元、實發(fā)工資2622.50元、考核工資565.88元;2017年6月應發(fā)工資3228.40元(含加班工資350元)、代扣社保費用325.50元、實發(fā)工資2902.90元、考核工資644.86元;2017年7月應發(fā)工資908.09元、代扣社保費用652.90元、實發(fā)工資255.19元、考核工資145.10元;2017年9月應發(fā)工資1813.32元(含加班工資250元)、代扣社保費用325.50元、實發(fā)工資1487.82元、考核工資186.53元;2017年10月應發(fā)工資2440.00元(含加班工資400元)、代扣社保費用330.84元、實發(fā)工資2109.16元、考核工資90.55元;2017年11月應發(fā)工資2405.00元、代扣社保費用543.90元、實發(fā)工資1861.10元、考核工資471.52元;2017年12月應發(fā)工資2240.00元、代扣社保費用330.84元、實發(fā)工資1909.16元、考核工資102.03元;2018年1月應發(fā)工資2850.00元(含加班工資200元)、代扣社保費用330.84元、實發(fā)工資2519.16元;2018年2月應發(fā)工資2800.00元。原告出勤天數(shù)為:2017年2月、3月、4月、5月、6月、10月、11月、12月、2018年1月為26天,2017年7月為5天、2017年9月為24天,2018年2月為23天。
原告提交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明細信息》,結合被告提交的《鋼材市場(計件)工資表》和《考核工資表》顯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間,被告通過銀行卡向原告發(fā)放2017年2月工資2230.10元、3月工資2366.96元、4月工資2086.50元、5月工資2622.50元,向原告發(fā)放2017年2月考核工資778.01元、3月考核工資749.49元、4月考核工資389.33元、5月考核工資565.88元、6月考核工資322.56元。
原告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間應發(fā)工資(含加班工資、考核工資)為33416.17元[(2555.60元+778.01元)+(2692.46元+749.49元)+(2412元+389.33元)+(2948元+565.88元)+(3228.40元+644.86元)+(908.09元+145.10元)+(1813.32元+186.53元)+(2440.00元+90.55元)+(2405元+471.52元)+(2240元+102.03元)+2850元+2800元=33416.17元]。原告每月平均工資為2784.68元(33416.17÷12個月)。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1、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原告以被告欠繳養(yǎng)老保險費、少發(fā)加班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告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向原告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原、被告在2012年4月1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仲裁委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原告工作年限為六年,金額為16708.08(2784.68元月×6個月)。因原、被告曾在2012年3月16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原因為原告提出解除,協(xié)議書載明無經(jīng)濟補償金,故對原告主張的此前的經(jīng)濟補償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原告自行離職的曠工行為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的意見,因被告未提交其公司規(guī)章制度,其提交的證據(jù)無法證明原告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2、關于繳納養(yǎng)老保險及養(yǎng)老保險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及勞動者,而收繳單位是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故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屬于行政管理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處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養(yǎng)老保險損失28750元,因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因被告不能補繳導致其產(chǎn)生養(yǎng)老保險損失的事實,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3、關于加班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7年6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雙休日周六(或周日)的加班費?!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惫试嬷鲝埖?017年4月2日之前的加班費已超過仲裁時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原告未就2017年4月2日之后的加班事實提供證據(jù),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掌握加班事實的證據(jù)而被告不提供,故本院采信被告提交的工資表中的出勤天數(shù),原告休息日加班天數(shù)共計31天,被告應支付原告加班費差額6138元(2784.68元月÷21.75天×31天×2倍-1800元)。
4、關于原告2018年2月工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薄豆べY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北桓嬉栽婷搷彏橛煽鄢?018年2月全部保底工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被告應支付原告最低工資1660元。
5、關于風險抵押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被告收取原告600元風險抵押金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現(xiàn)原告主張返還風險抵押金600元,應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寧夏燕某鋼材市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馬某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16708.08元;
二、被告寧夏燕某鋼材市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馬某加班費差額6138元;
三、被告寧夏燕某鋼材市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馬某2018年2月工資1660元;
四、被告寧夏燕某鋼材市場有限公司退還原告馬某風險抵押金600元;
以上一至四項共計25106.08元,被告寧夏燕某鋼材市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馬某;
五、駁回原告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寧夏燕某鋼材市場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巍
人民陪審員 丁文君
人民陪審員 XX林

書記員: 程建紅

Related posts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