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宋成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張守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守玉,黑龍江辰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宋成亮、張守娟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馬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馬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計250元,由馬某某負擔。
審判員 劉元芹
書記員:于聞鋒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