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
馬金學
朱某
郭某甲
郭某乙
李某
郭慶國(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
原告馬某。
委托代理人馬金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馬某父親。
原告朱某,系馬某母親。
被告郭某甲。
被告郭某乙,系郭某甲父親。
被告李某,系郭某甲母親。
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郭慶國,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朱某與被告郭某甲、郭某乙、李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委托代理人及原告朱某、被告郭某乙、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婚約彩禮的給付是當事人依據當地的風俗習慣,基于結婚目的而為的一種民事給付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促成婚約的履行,當結婚的目的不能實現時,接受財物的一方就失去了占有婚約財產的合法依據,故一方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款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結合本案原、被告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對原告方按照習俗給付被告方的彩禮款70000元,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有媒人王運飛當庭作證,被告方也予以承認,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另給付的2000元煙酒錢、2000元菜錢屬于贈與行為,本院對原告方該主張依法不予支持。關于原告方提出的其他訴求,由于原告方沒有提出相關證據支持,且被告予以否認,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關于彩禮款返還的主體,因彩禮的給付并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收人,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況且在本案中,媒人證明彩禮款的給付是經媒人交予被告李某、郭某乙接受。故原告請求三被告共同返還錢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返還具體數額,考慮到雙方已典禮并同居生活,本院認為,以被告方返還原告方60000元為妥。關于女方留在男方家的嫁妝:志高冰箱一臺、組裝電腦一套、掛衣柜一個、白色餐桌、餐椅一套、郁金香兩節(jié)地琴1個、飲水機1臺、鞋柜1個、暖壺2個。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原告應當予以返還。但被告方要求原告方返還其他的嫁妝,因原告方予以否認,被告方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這些東西留在原告家中,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甲、郭某乙、李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馬某、朱某彩禮款60000元;
二、原告馬某、朱某返還被告郭某甲的嫁妝:志高冰箱一臺、組裝電腦一套、掛衣柜一個、白色餐桌、餐椅一套、郁金香兩節(jié)地琴1個、飲水機1臺、鞋柜1個、暖壺2個。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二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5元,由三被告負擔1358元,由二原告負擔54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婚約彩禮的給付是當事人依據當地的風俗習慣,基于結婚目的而為的一種民事給付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促成婚約的履行,當結婚的目的不能實現時,接受財物的一方就失去了占有婚約財產的合法依據,故一方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款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結合本案原、被告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對原告方按照習俗給付被告方的彩禮款70000元,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有媒人王運飛當庭作證,被告方也予以承認,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另給付的2000元煙酒錢、2000元菜錢屬于贈與行為,本院對原告方該主張依法不予支持。關于原告方提出的其他訴求,由于原告方沒有提出相關證據支持,且被告予以否認,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關于彩禮款返還的主體,因彩禮的給付并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收人,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況且在本案中,媒人證明彩禮款的給付是經媒人交予被告李某、郭某乙接受。故原告請求三被告共同返還錢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返還具體數額,考慮到雙方已典禮并同居生活,本院認為,以被告方返還原告方60000元為妥。關于女方留在男方家的嫁妝:志高冰箱一臺、組裝電腦一套、掛衣柜一個、白色餐桌、餐椅一套、郁金香兩節(jié)地琴1個、飲水機1臺、鞋柜1個、暖壺2個。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原告應當予以返還。但被告方要求原告方返還其他的嫁妝,因原告方予以否認,被告方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這些東西留在原告家中,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甲、郭某乙、李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馬某、朱某彩禮款60000元;
二、原告馬某、朱某返還被告郭某甲的嫁妝:志高冰箱一臺、組裝電腦一套、掛衣柜一個、白色餐桌、餐椅一套、郁金香兩節(jié)地琴1個、飲水機1臺、鞋柜1個、暖壺2個。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二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5元,由三被告負擔1358元,由二原告負擔547元。
審判長:李炳才
審判員:李敬敏
審判員:岳治國
書記員:崔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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