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教師,現(xiàn)住赤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春明,河北范春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春國,河北范春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干部,現(xiàn)住河北省赤城縣。
原告馬某與被告劉某同居關系析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馬某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馬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劉玉濤 審 判 員 張 寒 代理審判員 溫 馨
書記員:王曉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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