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
鐘呈銀(湖北筑陽律師事務所)
席某甲
席某乙
席某丙
原告馬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鐘呈銀,湖北筑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席某甲,農民。
被告席某乙,農民。
被告席某丙,農民。
原告馬某與被告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贍養(yǎng)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詹宏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及委托代理人鐘呈銀、被告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的義務。本案中原告作為三被告的生父母,對三被告已盡到了撫養(yǎng)義務。現原告因年歲較大,無勞動能力及相應收入,生活困難,要求三被告贍養(yǎng)并支付醫(yī)療費12165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馬某年齡較大,體弱多病又喪失勞動能力,自力生活有困難。綜合三被告辯稱意見,原告由被告邱國啟、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輪流進行贍養(yǎng)為宜,且今后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應由六被告平均分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馬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順序跟隨被告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生活,三被告提供居住房屋、飲食、必要衣服、物品和零用支出。每人一個月輪流十天贍養(yǎng)。
二、原告馬某住院所花醫(yī)療費12165元,由三被告每人支付405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邱運付、馬某以后所花的醫(yī)療費用,憑實際發(fā)生的醫(yī)療費單據由六被告均擔。
案件受理費60元,由三被告均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60元,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襄城政府分理處。戶名:湖北財政預算外資金襄樊分戶,賬號45×××31。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的義務。本案中原告作為三被告的生父母,對三被告已盡到了撫養(yǎng)義務。現原告因年歲較大,無勞動能力及相應收入,生活困難,要求三被告贍養(yǎng)并支付醫(yī)療費12165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馬某年齡較大,體弱多病又喪失勞動能力,自力生活有困難。綜合三被告辯稱意見,原告由被告邱國啟、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輪流進行贍養(yǎng)為宜,且今后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應由六被告平均分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馬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順序跟隨被告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生活,三被告提供居住房屋、飲食、必要衣服、物品和零用支出。每人一個月輪流十天贍養(yǎng)。
二、原告馬某住院所花醫(yī)療費12165元,由三被告每人支付405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邱運付、馬某以后所花的醫(yī)療費用,憑實際發(fā)生的醫(yī)療費單據由六被告均擔。
案件受理費60元,由三被告均擔。
審判長:詹宏偉
書記員:明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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