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赤城縣。
委托代理人孫洪濤,河北格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延慶區(qū)。
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廣東寶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桓某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慶區(qū)八達嶺經濟開發(fā)區(qū)康西路1246號。
法定代表人何家豪,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新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法務。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馮某某、北京桓某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洪濤、被告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全洲、被告北京桓某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新法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馮某某從被告北京桓某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處承包了位于懷來縣××鄉(xiāng)美利堅小區(qū)的別墅石頭墻砌筑工程,后原告馬某某從被告馮某某處承攬了砌石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馮某某尚欠欠原告馬某某工資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決被告馮某某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198135元,被告北京恒茂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馮某某是從被告北京桓某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承包的石頭墻砌筑工程,原告馬某某將北京恒茂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列為被告,該公司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與北京桓某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的名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均不同,故原告要求判決被告馮某某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198135元,被告北京恒茂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馬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131元原告馬某某已交納,應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聞 達
書記員:田建軍 本案引用的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九條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地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qū)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二)有明確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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