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尚某某尚志鎮(zhèn)仁河委五組78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鐵文,黑龍江惠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尚某某烏某某鄉(xiāng)三股流村。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奇,尚某某元寶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尚某某烏某某鄉(xiāng)張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尚某某烏某某鄉(xiāng)張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王云明,村主任。
原告馬某與被告徐某某、第三人尚某某烏某某鄉(xiāng)張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張某某村)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鐵文、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奇、第三人張某某村的法定代表人王云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馬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侵權成立并返還侵占原告承包兩荒林地76畝;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從2011年12月15日到2016年12月15日侵占期間耕種該地的純收益,金額待鑒定后增加請求;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馬某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返還承包兩荒林地48畝,對第二項純收益另行主張。事實和理由:2011年8月16日原告與張某某村簽訂兩荒林地承包合同,將屬于村集體的76畝兩荒地發(fā)包給原告經營,合同簽訂后被告以該地不是張某某村并且自己耕種多年為由拒不倒出,原告及張某某村多次告知被告要求將該地倒出,遭到被告拒絕,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1.被告徐某某對爭議地有沒有承包經營權。被告徐某某主張此地從云生學處轉讓的,是三股流村的土地,但被告徐某某既未提供與三股流村的承包合同,也未提供云生學與三股流村的承包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fā)包方同意。被告徐某某從云生學轉讓土地的行為未經村委會同意也沒有承包合同是無效的,故對爭議地塊沒有承包經營權。2.原告與張某某村簽訂的兩荒林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爭議地塊歸張某某所有還是三股流村所有,由尚某某烏某某鄉(xiāng)政府委托尚某某國土資源局確認,爭議地塊歸張某某村,張某某村與三股流村均無異議,張某某村有權對其所有的集體土地進行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徐某某對爭議地塊無承包經營權,被告徐某某侵占原告兩荒林地48畝應返還給原告。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返還原告馬某承包兩荒林地48畝。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返還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雨明 代理審判員 孫國君 人民陪審員 楊永剛
書記員:金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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