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
馬明杰(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
鄭某某
原告馬某,男。
委托代理人馬明杰,系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女。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與被告鄭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7526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3763元。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7526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3763元。
審判長:吳玉光
書記員:崔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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