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馬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雄縣。
委托代理人:白志剛,河北名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胡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雄縣。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郎金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再審申請人馬海峰因與胡迎某物件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保民一終字第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馬海峰申請再審主要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證據(jù)證明申請人是侵權人,且在二審中提交的工商登記材料未予認定,事故應當由閆衛(wèi)學、陳永強承擔責任;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沒有司法鑒定資質。
本院認為,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且公估師均有資格證書、執(zhí)業(yè)證書,其具備司法鑒定資質,鑒定結果應當采信。在原審中,被申請人提交雙方對事故損害賠償?shù)膮f(xié)議書上明確載明:“甲方(侵權人)馬海峰,……甲方:馬海峰”,并且協(xié)議書蓋有雄縣公安局大營派出所公章,可以認定侵權人即為馬海峰,故原判認定其負有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馬海峰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馬海峰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愛民 代理審判員 房利永 代理審判員 鎖 勇
書記員:張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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