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海波,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慶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藝梅,黑龍江貴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廣洲,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慶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云福,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慶安縣。
本院認(rèn)為,一審判決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慶安縣人民法院(2017)黑1224民初114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慶安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馬海波預(yù)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175.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王春光 審判員 朱 麗 審判員 于成林
書記員:陸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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