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御河路16號。
法定代表人:黃玉璋,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季蘭華、路斯淇,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某。
委托代理人:閆曉東,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馬某某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5)年黃民初字第55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2015)黃民初字第5554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80000元,爭議金額55692元;二、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案事故車輛損失的鑒定數(shù)額已超出該車輛的實際價值,我方曾主張重新鑒定,但沒有獲得批準,因此,對于該鑒定結果我方不予認可。二、鑒定費屬于程序性費用,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事故車輛的損失數(shù)額及鑒定費應當由誰承擔。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在一審中對其進行了鑒定,該鑒定程序合法,結論客觀,上訴人雖在開庭時提出重新鑒定,但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既沒有提交書面申請又沒有預交鑒定費,應推定其對自身權利的放棄,因此該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jù)。關于鑒定費是查明損失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來承擔。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據(jù)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院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原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193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珍 審判員 程玉玉 審判員 孫雅靜
書記員:王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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