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生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懷某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江,河北中庭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懷某縣柴溝堡鎮(zhèn)新民街李家夭路東一條四號。負責人:吳曉軍,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杰,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職員。
原告馬生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法院判令被告給付保險金27900.05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4日15時40分,原告駕駛冀G×××××號重型自卸貨車在454縣道宣化區(qū)臺子溝北路段與限高桿相撞,造成限高桿和機動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宣化縣交警大隊勘查,認定原告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限高桿的拆除、修復、制作、安裝經河北宣化鋼盛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預算為27900.05元,宣化區(qū)隆鼎裝飾裝潢服務部承做,并經被告的勘查人員現場勘查。原告交付費用時,經向被告征求票據戶頭名稱,后開具了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名稱。原告已實際賠償受損方。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被告辯稱,原告所有的冀G×××××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提供的宣化區(qū)隆鼎裝飾裝潢服務部發(fā)票,其名稱非原告,不能證明是原告的實際損失,同時也沒有相關的付款憑證,證明其賠付了限高桿的所有人。我們認為原告提供的工程預算書證明效力不足,只對受損部件的預算,并非實際損失,該預算書在計算時沒有通知保險公司,被告不知曉該預算的過程。原告應提供宣化區(qū)隆鼎裝飾裝潢服務部的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其真實存在,同時具有對限高桿的拆除、安裝的資質。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雙方沒有爭議的事故經過、冀G×××××號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為原告馬生利,宣化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201648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馬生利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0元,且不計免賠等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河北宣化鋼盛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建設工程預算書,對洋新線臺子溝處限高架拆除整修制作安裝工程做了預算,工程造價為27900.05元。被告質證不認可,但并未向法庭提供其它證據予以反駁,本院對此預算書予以認可。2.原告提供的宣化區(qū)隆鼎裝飾裝潢服務部出具的增值稅發(fā)票以及限高桿負責管理人王東簽字的證明,證實限高桿已實際修復并正常使用,且由原告交納了修復費用,雖然該發(fā)票的名稱為被告,但被告并未實際支付該費用,而原告作為實際交付修復費用并持有該票據的人,享有相應的權利,本院對此證據予以支持。3.原告庭后提供的工商公示信息顯示,宣化區(qū)隆鼎裝飾裝潢服務部經營范圍為室內外裝飾裝潢服務等。本院對此信息予以確認。
原告馬生利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懷某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訴訟代理人劉建江,被告人保財險懷某公司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馬生利駕駛自己所有的冀G×××××號重型自卸貨車在454縣道宣化區(qū)臺子溝北路段與限高桿相撞,造成限高桿和機動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馬生利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被告應在冀G×××××號重型自卸貨車投保的交強險財產責任限額的范圍內依法賠償該限高桿所有人的損失。不足部分,由該車輛投保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按照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馬生利與被告簽訂了保險合同,發(fā)生事故后,馬生利已經賠付了其車輛造成限高桿受損的修復費用,故被告可直接向原告馬生利賠償保險金。綜上所述,原告馬生利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三者的損失合計27900.05元,應由被告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馬生利已墊付的三者損失27900.0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某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馬生利墊付的三者損失27900.05元。二、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7.5元,減半收取計248.75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海軍
書記員:楊虹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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