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
王嘉平(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
龔某某
徐海琴(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
葉庚(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
武漢市育才第二小學
郭?。ê杯t來律師事務所)
原告馬某某。
法定代理人馬亮。
委托代理人王嘉平(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龔某某。
法定代理人龔遠軍。
法定代理人呂素珍。
委托代理人徐海琴(特別授權代理),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葉庚(特別授權代理),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市育才第二小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惠濟一路20號。
法定代表人徐宇珊,校長。
委托代理人郭?。ㄌ貏e授權代理),湖北璽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某訴被告龔某某、武漢市育才第二小學身體權糾紛一案中,原告馬某某以各方已和解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龔某某、武漢市育才第二小學的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20元減半收取460元,郵寄送達費40元,共計500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龔某某、武漢市育才第二小學的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20元減半收取460元,郵寄送達費40元,共計500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
審判長:易鳴
書記員:姚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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