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劉超
馬某某
王靜(河北頌和安達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105號。
代表人武運寶。
委托代理人劉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靜,河北頌和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超,被上訴人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馬某某為冀F×××××/冀F×××××掛車(行車證登記為馬更臣)向人保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主車保險金額為500000元,掛車保險金額為50000元),均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2013年10月13日1時許,張石高速石家莊方向300公里+15米處,陳福建駕駛冀F×××××/冀F×××××掛(車輛行駛證登記為馬更臣)遇情況自右側行車道并至左側行車道后剎車,致使陳世棟駕駛的冀F×××××/冀F×××××掛車剎車不及碰撞冀F×××××/冀F×××××掛車后起火,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淶源大隊認定陳世棟與陳福建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冀F×××××/冀F×××××掛因此事故花費吊車費、拖車費及施救費34000元。2013年10月18日,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對冀F×××××/冀F×××××掛車輛損失公估為240000元,公估費為10000元。
本院認為,人保公司雖對車損鑒定提出異議,但其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jù),原審判決依據(jù)該車損鑒定認定馬某某的車損金額并無不當。馬某某的施救費損失有施救費發(fā)票予以證實,且其中的牽引、拆卸、維修、清理現(xiàn)場等費用是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進行施救所必經的環(huán)節(jié),相應費用計算在施救費中并無不當,人保公司應予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據(jù)此,原審法院判決由人保公司承擔馬某某為查明和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鑒定費于法有據(jù)。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6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人保公司雖對車損鑒定提出異議,但其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jù),原審判決依據(jù)該車損鑒定認定馬某某的車損金額并無不當。馬某某的施救費損失有施救費發(fā)票予以證實,且其中的牽引、拆卸、維修、清理現(xiàn)場等費用是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進行施救所必經的環(huán)節(jié),相應費用計算在施救費中并無不當,人保公司應予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據(jù)此,原審法院判決由人保公司承擔馬某某為查明和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鑒定費于法有據(jù)。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6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房勤
審判員:王寶智
審判員:李曉東
書記員: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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