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
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
原告:李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
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
原告:李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
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飛濤,河北長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裕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樹茂,河北尚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王翔,該分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金山,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維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趙縣。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裕華西路15號。
負責人:許建國,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培培,該公司職員。
原告馬某某、劉某某、李陽、李平與被告張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張維彬、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馬某某、劉某某、李陽、李平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飛濤、被告張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樹茂、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金山、被告大地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培培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維彬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馬某某、劉某某、李陽、李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擔醫(yī)療費19869.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誤工費440元、護理費392元、死亡賠償金238380元、喪葬費28493.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633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2000元,共計275191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27日14時05分許,李云田駕駛二輪摩托車沿永通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小石橋公園西側時,與沿該路由東向西行駛的張某駕駛冀A×××××號小型專用客車、張維彬駕駛冀A×××××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李云田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此事故經(jīng)趙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查,作出了李云田負事故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張某駕駛的車輛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被告張維彬駕駛的車輛在大地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李云田的繼承人作為原告具狀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
張某辯稱,在本次事故中張某、張維彬負次要責任,其中張某所駕駛的車輛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對于原告的訴求在法律規(guī)定以及有證據(jù)證明的項目中,應當由雙方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限額中予以承擔;原告請求的精神撫慰金過高,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支付。
人民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冀A×××××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2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在核實行駛證、駕駛證合法有效后,依法承擔保險責任。原告的合理損失,首先應由交強險賠償,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張維彬未答辯。
大地保險公司辯稱,在核實行駛證、駕駛證合法有效后,首先應由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按照不超過15%由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經(jīng)質證,認定如下:2017年11月27日,李云田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張某駕駛冀A×××××號小型專用客車、張維彬駕駛冀A×××××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李云田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此事故經(jīng)趙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云田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張維彬負此事故次要責任。被告張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2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張維彬駕駛的事故車輛在大地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另查明,四原告是死者李云田的繼承人。以上事實,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原告的損失,經(jīng)質證,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原告請求19869.24元,證據(jù)是趙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票據(jù)1張,門診票據(jù)1張。被告無異議,予以確認。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請求400元,證據(jù)是趙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1套。被告無異議,予以確認。
3、誤工費:原告請求440元,證據(jù)是趙縣鑫源淀粉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該公司出具的停發(fā)工資證明、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工資表。被告沒有異議,予以確認。
4、護理費:原告請求392元,要求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每天98元計算。大地保險公司認為,原告沒有提供護理和扣發(fā)工資證明,認可按農林牧漁標準進行賠償。本院認為,原告沒有提供護理人從事服務業(yè)的證據(jù),按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護理費。李云田住院4天,護理費為130.62元(11919元年÷365天×4天。
5、死亡賠償金:原告請求238380元。被告沒有提出異議,確認死亡賠償金為238380元(11919元年×20年)。
6、喪葬費:原告主張28493.5元,被告沒有提出異議。2016年度河北省職工年平均工資56987元,確認原告的喪葬費為28493.5元(56987元年÷12個月×6個月)。
7、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請求16330元,并提供了趙縣馬刀寺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兩份證明,證明李云田的繼承人有其母親劉某某,現(xiàn)年76歲,劉某某有三個子女:李云霞、李云田、李忠田。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明質證后認為,證明上沒有制作人的簽字,不予認可。馬刀寺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上有村委會的簽章,應予采信。被扶養(yǎng)人劉某某為農民,河北省2016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9798元,確認原告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16330元(9798元年÷3人×5年)。
8、交通費:原告主張1000元,沒有提供票據(jù)。被告不予認可。交通費是必然要發(fā)生的費用,結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300元。
9、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0元。被告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承擔與事故各方的責任相關聯(lián)。本院認為,原告方的死者對引起交通事故存在過錯,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0元。
10、尸體鑒定費:原告主張2000元,并出示票據(jù)1張。被告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二保險公司認為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應賠償。本院認為,鑒定費是為查明案件事實而產生的費用,根據(jù)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當承擔。
以上損失,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的的醫(yī)療費19869.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計20269.24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的有誤工費440元、護理費130.62元、死亡賠償金238380元、喪葬費28493.5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6330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計304074.12元。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告張某駕駛冀A×××××號小型客車、張維彬駕駛冀A×××××號小型普通客車與死者李云田發(fā)生交通事故,二被告均負有次要責任,二被告所駕駛的事故車輛應在各自的交強險范圍內平均承擔,剩余部分按二被告事故車輛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責任劃分比例進行賠償。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范圍的20269.24元,首先由人民保險公司和大地保險公司分別賠償10000元,剩余269.24元,由二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中各按20%分別賠償原告53.85元;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范圍的304074.12元,先由二保險公司在該限額內分別賠償原告110000元,剩余304074.12元-220000元=84074.12元,按責任劃分比例,由二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中各按20%分別賠償原告16814.82元。尸檢費2000元,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原因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根據(jù)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二保險公司具體分別承擔的數(shù)額為2000元×20%=4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37214.82元;
二、自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37214.82元;
三、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28元,由原告負擔15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負擔2706.5元,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負擔270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建芬
人民陪審員 邢獻敏
人民陪審員 秦新現(xiàn)
書記員: 常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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