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特環(huán)球公司
譙榮德(北京路盛律師事務(wù)所)
柳愛杰(北京路盛律師事務(wù)所)
哈爾濱萬某賓館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馬某某特環(huán)球公司(MARRIOTT WORLDWIDE CORRORATION),住所地美國20817馬里蘭波斯達芬伍德路10400(10400Fernwood Road,Bethesda,Mary1and20817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法定代表人凱文-金柏〔Kevin M.Kimba11〕。
委托代理人譙榮德,北京市路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柳愛杰,北京市路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萬某賓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靖宇街163號。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某特環(huán)球公司(MARRIOTT WORLDWIDE CORRORATION)與被告哈爾濱萬某賓館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案中,原告馬某某特環(huán)球公司(MARRIOTT WORLDWIDE CORRORATION)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特環(huán)球公司(MARRIOTT WORLDWIDE CORRORATION)的撤訴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某特環(huán)球公司(MARRIOTT WORLDWIDE CORRORATION)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馬某某特環(huán)球公司(MARRIOTT WORLDWIDE CORRORATION)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特環(huán)球公司(MARRIOTT WORLDWIDE CORRORATION)的撤訴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某特環(huán)球公司(MARRIOTT WORLDWIDE CORRORATION)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馬某某特環(huán)球公司(MARRIOTT WORLDWIDE CORRORATION)負擔。
審判長:吳征
審判員:常榆德
審判員:楊寶鑫
書記員: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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