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冀東水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員工,現(xiàn)住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錦波,河北高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西山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劉東占,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永生,該公司事故處理中心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永紅,河北安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訴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受理后,于2018年5月25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錦波、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永生、趙永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3190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月3日15時56分,王海軍駕駛BY2538冀B8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古冶區(qū)外環(huán)線-205國道膠泥莊路口時,與喻龍駕駛的×××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喻龍及24名乘客受傷,雙方車輛受損。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四交警大隊出具的冀公交認字【2017】第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海軍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喻龍無責任。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1623.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營養(yǎng)費3200元,誤工費8362元,護理費9333元,其他費用93元,交通費2000元,病例取證費21.4元,物損3000元,共計損失31902元。原告從古冶區(qū)乘坐喻龍駕駛被告所有的車輛×××大型普通客車時受傷,雙方是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進行賠償。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口頭辯稱,原告就本案事實以我公司為被告,曾向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jīng)路北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作出(2017)冀0203民初字268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依據(jù)民法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告就同一事實,同一被告,同一法律關系及訴訟請求再次起訴,屬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圍,無論原告本次訴請是否合理,其均應以王海軍及×××、×××號車輛車主及該車承保保險公司為被告,按照侵權法律關系進行訴訟,因此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2017年7月31日,原告馬某某以唐山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為被告,以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向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7)冀0203民初字2683號。原告馬某某在該案民事訴狀中稱”2017年1月3日15時56分許,王海軍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古冶區(qū)外環(huán)線-205國道膠泥莊路口時與被告喻龍駕駛的×××大型普通客車(城市公交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四交警大隊作出冀公交認字【2017】第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7300.33元”。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冀0203民初字2683號民事判決書,該民事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2018年5月8日,原告馬某某以相同的案由即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以唐山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為被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原告馬某某訴稱”2017年1月3日15時56分,王海軍駕駛BY2538冀B8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古冶區(qū)外環(huán)線-205國道膠泥莊路口時,與喻龍駕駛的×××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喻龍及24名乘客受傷,雙方車輛受損。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四交警大隊出具的冀公交認字【2017】第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1902元”,本訴與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字2683號案件系同一訴訟當事人、同一事實、同一類訴訟請求。其再次起訴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系重復起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原告馬某某的起訴不符合該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應裁定駁回原告馬某某的起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馬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退回給原告馬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晁陽
書記員: 沈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