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
遷安市馬某莊某四方有限責任公司
陸曉靜(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
原告:馬某某,農民。
被告:遷安市馬某莊某四方有限責任公司,住遷安市。
法定代理人:劉計。
委托代理人:陸曉靜,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遷安市馬某莊莊某四方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方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被告四方公司委托代理人陸曉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四方公司從原告馬某某處借款用于生產經營,且原告馬某某已實際支付借款,故被告四方公司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馬某某與被告四方公司就借款利息的約定超出了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檔次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四方公司主張借款到期之后利息未作出約定,應視為無息,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四方公司已支付給原告馬某某的利息2128000元應予以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遷安市馬某莊某四方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原告馬某某借款本金500萬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遷安市馬某莊某四方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馬某某借款本金300萬元的借款利息。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1年11月15日止以本金300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12月29日止以本金200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00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被告遷安市馬某莊某四方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馬某某借款本金400萬元的借款利息。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00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四、被告遷安市馬某莊某四方有限責任公司已支付原告馬某某的利息2128000元在本判決第二、三項中予以扣除。
案件受理費46800元,由被告遷安市馬某莊某四方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四方公司從原告馬某某處借款用于生產經營,且原告馬某某已實際支付借款,故被告四方公司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馬某某與被告四方公司就借款利息的約定超出了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檔次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四方公司主張借款到期之后利息未作出約定,應視為無息,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四方公司已支付給原告馬某某的利息2128000元應予以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遷安市馬某莊某四方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原告馬某某借款本金500萬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遷安市馬某莊某四方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馬某某借款本金300萬元的借款利息。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1年11月15日止以本金300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12月29日止以本金200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00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被告遷安市馬某莊某四方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馬某某借款本金400萬元的借款利息。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00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四、被告遷安市馬某莊某四方有限責任公司已支付原告馬某某的利息2128000元在本判決第二、三項中予以扣除。
案件受理費46800元,由被告遷安市馬某莊某四方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孫雅會
審判員:韓庭利
審判員:馬強
書記員: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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