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自強
孫耕(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
馬雪某
薛政凱(河北軒宇律師事務所)
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郭云龍
上訴人(原審被告)甄自強,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孫耕,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雪某,農(nóng)民。
法定代理人馬建虎,1973年9日23日生,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薛政凱,河北軒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鵝路338號科技示范樓A座14樓。
負責人張楠,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云龍,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甄自強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縣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5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甄自強的委托代理人孫耕、被上訴人馬雪某的委托代理人薛政凱、被上訴人太平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云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發(fā)生在2014年5月8日,發(fā)生事故后上訴人并未及時報警。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具有逃逸行為。上訴人稱自己并沒有逃逸,也未逃避法律責任,但未提交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相反證據(jù),故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19元,由上訴人甄自強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發(fā)生在2014年5月8日,發(fā)生事故后上訴人并未及時報警。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具有逃逸行為。上訴人稱自己并沒有逃逸,也未逃避法律責任,但未提交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相反證據(jù),故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19元,由上訴人甄自強負擔。
審判長:劉克偉
審判員:宋慶田
審判員:全旭春
書記員:董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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