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
司學飛(河北建興人和律師事務所)
周某東
趙杰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
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原告:馬某,職員。
委托代理人:司學飛,河北建興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東,職員。
委托代理人:趙杰,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
負責人:辛海鵬,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與被告周某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黃驊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馬某的委托代理人司學飛、被告周某東的委托代理人趙杰、被告人保黃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大超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的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06244.78元。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被告周某東辯稱:認可交通事故事實,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人保黃驊公司辯稱:請法庭核實被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若合法有效且屬于保險責任,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
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一份,三者險限額300000元及不計免賠。
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關于被告人保黃驊公司主張訴訟時效問題,通過庭審情況可認定從事故發(fā)生后至今原告一直在向被告方主張權利,原告訴請未超過訴訟時效,對被告人保黃驊公司的辯稱依法不予采信。
原告主張的損失確認如下: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用23247.63元合法有據,本院依法確認。
原告主張的伙食補助費應按病歷記載的59天計算,確認為59天*50元=2950元。
原告主張按每天116元計算護理費符合相關標準,護理期間依住院天數計算59天,護理費確認為:116元*59天=6844元。
關于誤工費,通過原告提供證據可確認原告在黃驊市農村信用社上班,根據其傷情參照相關規(guī)定誤工期限確認為120日,按2014年度河北省金融業(yè)標準計算,原告的誤工費計算為80341元/365天*120天=26413元,原告主張26400元依法確認。
關于傷殘賠償金,傷殘鑒定意見書系本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黃驊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果真實有效,對原告的十級傷殘予以確認,根據原告身份證,可確認原告發(fā)生事故前在黃驊市城區(qū)居住一年以上,應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原告的傷殘賠償金確定為22580元×20年×0.1=45160元。
關于精神撫慰金,根據原告的傷情及被告周某東的過錯程度,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確認為2000元。
關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兒子馬某某2007年出生,計算10年,按照2014年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3641每年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確認為13641元×10年×0.1÷2人=6821元。
上述依法確認的醫(y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合計26197.6元,由人保黃驊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理賠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馬某10000元;上述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合計87224.5元,由被告人保黃驊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理賠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馬某;剩余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16197.6元由被告人保黃驊公司依責承擔其中的30%,即4859.2元。
被告人保黃驊公司合計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2083.7元。
上述賠償義務履行后,被告周某東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賠償原告馬某各項損失合計102083.7元;
二、上述賠償義務履行后,被告周某東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給付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96。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25元,由原告馬某承擔95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承擔2330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關于被告人保黃驊公司主張訴訟時效問題,通過庭審情況可認定從事故發(fā)生后至今原告一直在向被告方主張權利,原告訴請未超過訴訟時效,對被告人保黃驊公司的辯稱依法不予采信。
原告主張的損失確認如下: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用23247.63元合法有據,本院依法確認。
原告主張的伙食補助費應按病歷記載的59天計算,確認為59天*50元=2950元。
原告主張按每天116元計算護理費符合相關標準,護理期間依住院天數計算59天,護理費確認為:116元*59天=6844元。
關于誤工費,通過原告提供證據可確認原告在黃驊市農村信用社上班,根據其傷情參照相關規(guī)定誤工期限確認為120日,按2014年度河北省金融業(yè)標準計算,原告的誤工費計算為80341元/365天*120天=26413元,原告主張26400元依法確認。
關于傷殘賠償金,傷殘鑒定意見書系本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黃驊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果真實有效,對原告的十級傷殘予以確認,根據原告身份證,可確認原告發(fā)生事故前在黃驊市城區(qū)居住一年以上,應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原告的傷殘賠償金確定為22580元×20年×0.1=45160元。
關于精神撫慰金,根據原告的傷情及被告周某東的過錯程度,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確認為2000元。
關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兒子馬某某2007年出生,計算10年,按照2014年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3641每年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確認為13641元×10年×0.1÷2人=6821元。
上述依法確認的醫(y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合計26197.6元,由人保黃驊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理賠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馬某10000元;上述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合計87224.5元,由被告人保黃驊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理賠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馬某;剩余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16197.6元由被告人保黃驊公司依責承擔其中的30%,即4859.2元。
被告人保黃驊公司合計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2083.7元。
上述賠償義務履行后,被告周某東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賠償原告馬某各項損失合計102083.7元;
二、上述賠償義務履行后,被告周某東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給付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96。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25元,由原告馬某承擔95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承擔2330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王淑云
書記員:陳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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