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高某某,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委托代理人:張銳峰,黑龍江圣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哈爾濱均信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世澤路689號科技創(chuàng)新城4號樓。
代表人:李明中,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宮雨豐,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賈靖,該公司職員。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李雄飛,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李某某,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李某,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李某某,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陳艷英,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齊齊哈爾市佰潤公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沙龍區(qū)通訊器材市場00單元-1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高某某因與被申請人哈爾濱均信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李雄飛、李某某、李某、李某某、陳艷英、齊齊哈爾市佰潤公告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黑0102民初字5號民事調解,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27日高某某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本院在審查中,2016年9月12日,高某某以雙方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高某某在本案審查期間提出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高某某撤回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徐 輝 審 判 員 景學武 代理審判員 王秋生
書記員:劉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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