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樹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素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鵬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區(q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剛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桂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海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以上二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蘇金茂,河北天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高某某、高素花、高鵬鵬、高剛剛因與被上訴人桂花、郭海兵用益某某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31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高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樹勇,被上訴人桂花、郭海兵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金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高某某、高素花、高鵬鵬、高剛剛上訴請求:撤銷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3173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本案應當根據(jù)第二輪農(nóng)村土地承包證書和發(fā)包方村委會證明以及國土部門的確權為依據(jù)。上訴人的第二輪《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書》明確載明其在“澗坦溝”有承包地1.9畝,國土部門的確權登記及衛(wèi)星定位的最后四至和承包地的地形圖都能證明本案爭議的地塊屬于上訴人高某某,是上訴人的那塊0.9畝土地被尾礦庫占用。通過本案證人證言、村委會證明、國土資源部門的測量以及確權材料、尾礦庫占地補償表、澗坦溝衛(wèi)星定位的地塊示意圖都能證明上訴人高某某的0.9畝土地以及周圍鄰居的土地都被尾礦庫占用,不可能出現(xiàn)四周被占而中間不被占的可能,而被上訴人的幾塊地均不在尾礦庫的占地范圍,所以這0.9畝土地補償款屬于上訴人所有,因此,被上訴人應當返還上訴人高某某土地補償款14400元。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我國《農(nóng)村土地承???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處置產(chǎn)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彼员景笭幾h的這0.9畝土地補償款屬于上訴人高某某所有,因此被上訴人應當返還上訴人高某某土地補償款14400元。3、一審法院依據(jù)之前的判決書進行判決明顯錯誤,因為之前的判決依據(jù)第一輪農(nóng)村土地承包,而且法院沒有查清本案事實,判決明顯錯誤。本案應當依據(jù)第二輪農(nóng)村土地承包證書、證人證言、發(fā)包方村委會證明以及國土資源部門的確權為依據(jù)。而一審法院沒有實事求是,沒有依據(jù)事實和證據(jù)進行判決,所以一審的判決明顯錯誤。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判決錯誤,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桂花、郭海兵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經(jīng)村委會起訴兩被上訴人,經(jīng)過高某某的起訴,事實查明非常清楚,通過法院的調查,金礦尾礦庫補償是給我方被占用的土地補償,相關判決書記載的非常清楚。高某某、高素花、高鵬鵬、高剛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土地補償款14400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高某某為戶主的承包戶在澗坦溝有承包地1.9畝,以被告桂花的丈夫、郭海兵的父親郭榮全(已去世)為戶主的承包戶在減談溝有承包地3.2畝。2016年大白楊金礦尾礦庫占地與二道嶺村委會協(xié)商以每畝土地16000元對村民進行補償。二道嶺村委會以郭榮全承包土地證上的面積與本案被告協(xié)商給付2畝承包地補償款32000元且已給付。原告認為被告以承包地被占者的身份領取了應該付給原???的土地補償款14400元,故要求返還。就本案訴爭的0.9畝土地的補償款14400元,二道嶺村委會曾于2017年3月20日向宣化區(qū)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二被告以不當?shù)美蠓颠€32000元,其中包括本案訴爭的14400元。宣化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114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二道嶺村委會的訴訟請求。后二道嶺村委會提起上訴,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7民終1958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高某某二輪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書,被告提交的郭榮全二輪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書、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7民終1958號民事判決書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佐證。原被告所稱的“堿灘溝、澗坦溝、減談溝”是同一地名。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四原告主張二被告返還被告領取的位于畝土地補償款14400元是否合理合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四)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認定的事實”。被告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中所認定的事實確定了二被告領取該補償款的合法性,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高某某、高素花、高鵬鵬、高剛剛的訴訟請求。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宣化區(qū)趙川鎮(zhèn)人民政府二道嶺村民委員會已就本案涉案款項向桂花、郭海兵進行主張,但相關判決并未否認桂花、郭海兵領取或超額領取土地補償金的合法性,現(xiàn)相關判決已經(jīng)生效,故對于高某某、高素花、高鵬鵬、高剛剛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高某某、高素花、高鵬鵬、高剛剛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60元,由高某某、高素花、高鵬鵬、高剛剛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薛團梅
審判員 趙 洲
審判員 雷 鵬
書記員: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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