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阜村,河北邦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寧晉縣人,現(xiàn)下落不明。
原告高某與被告楚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楚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楚某某立即償還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14日被告因資金周轉通過楚國彬聯(lián)系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承諾借款期限1個月,但被告未如期歸還。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頭承諾借款期限1個月,原告于當日通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轉給被告現(xiàn)金100000元,但被告未如期歸還。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楚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被告楚某某向原告高某借款100000元,雙方已形成借款合同關系。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楚某某償還原告高某借款1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保全費1020元,由被告楚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蔣英輝 審 判 員 劉志偉 人民陪審員 蔡巧芳
書記員:牛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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