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興
李世雄(湖北荊州沙市區(qū)復興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山支公司
覃世方(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興。
委托代理人:李世雄,荊州市沙市區(qū)復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qū)紫云綜合大樓1棟1-2層。
負責人:劉飛,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覃世方,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高興因與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山支公司(下稱:財保中山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荊州市沙市區(qū)(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2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財保中山支公司辯稱:原告向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駕駛員意外傷害險屬實,由意外事故、××給付50000元,意外醫(yī)療費用10000元;2、醫(yī)療費用要么由保險限額內依照雙方約定(每次事故門、急診限額5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100元,給付比例80%),要么由車上人員責任險承擔,不能重復計算。3、原告沒有提供依照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的鑒定意見書,原告要求賠付傷殘賠償金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原審認定,2014年7月21日23時20分許,原告駕駛普通大型客車鄂D×××××號車與鄂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碰撞,造成原告高興,客車乘坐人劉家富、胡成華、王義忠、田瑞、鄧榮、陳偉等受傷,車輛致?lián)p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原告高興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入荊州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14天,用去醫(yī)療費32633元,原告的傷殘情況經(jīng)荊州楚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構成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18500元,花費鑒定費1600元。
本院認為,涉案保險單約定:“意外醫(yī)療費用補償,每人保險金額10000元,每次事故門、急診限額5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100元,給付比例80%”,原判據(jù)此計算被上訴人應當賠償7920元【(10000-100)×80%】的保險金,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高興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涉案保險單約定:“意外醫(yī)療費用補償,每人保險金額10000元,每次事故門、急診限額5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100元,給付比例80%”,原判據(jù)此計算被上訴人應當賠償7920元【(10000-100)×80%】的保險金,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高興負擔。
審判長:陳時中
審判員:李靜
審判員:韓秀士
書記員:唐君玲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