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江
馬世敏(黑龍江益朋律師事務所)
黑龍江寶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簡靜
王曉東
原告高利江,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馬世敏,黑龍江益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寶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公濱路53號。
法定代表人魏林波,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簡靜,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曉東,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住所地哈爾濱市。
原告高利江與被告黑龍江寶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某建設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孟祥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高利江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2035元,原告高利江已預付,減半收取1017.50元,由原告高利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高利江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2035元,原告高利江已預付,減半收取1017.50元,由原告高利江負擔。
審判長:孟祥秋
書記員:付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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