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饒陽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娟,河北維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現(xiàn)住饒陽縣。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負責人:史燕,經(jīng)理地址:衡水市桃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竇永偉,公司職員。
原告高某中與被告王曉明、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下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中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娟、被告王某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竇永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高某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庭審時變更為:1、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8068.3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付,超出保險部分由被告王曉承擔朋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3日,王某某駕駛冀T×××××號小型轎車沿肅臨線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發(fā)生地與相對方向左轉彎高某中駕駛的東亮牌電動三輪車相碰撞。造成高某中受傷及電動三輪車損壞。???陽縣公安交通警察認定:王某某、高某中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2109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yǎng)費1350元,誤工費6930元,護理費4410元。交通費1500元,車輛損失1005元。車輛公估費200元。冀T×××××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及30萬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告的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30萬,我司同意在兩份保險限額內賠付,但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及其他間接損失。圍繞自己的訴訟主張,原告陳述、舉證如下:1、醫(yī)療費21090.6元。2、住院14天按每天100元計算,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3、原告營養(yǎng)期鑒定為60天,按每天30元計算,主張營養(yǎng)費1800元。4、???工期鑒定為120天,按照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的城鎮(zhèn)可支配收入28249元每天77元計算,主張誤工費9240元。5、護理期鑒定為60天,按照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的服務業(yè)標準每天98元計算,主張護理費5880元。6、原告?zhèn)麣埖燃夎b定為十級,原告受傷時為49周歲,按照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的城鎮(zhèn)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8249元計算20年乘以傷殘系數(shù)0.1,傷殘賠償金56498元。7、原告十級傷殘,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8、原告支出鑒定費1600元。9、交通費1500元。10、車輛損失1005元,公估費200元。提交證據(jù):饒陽縣人民醫(yī)院的病例、診斷證明、住院病人費用匯總單、門診收費票據(jù)、衡水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原告住所地屬于城鎮(zhèn)的城鄉(xiāng)區(qū)分代碼表、護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人身損害鑒定費發(fā)票、車輛損失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事故認定書、被告肇事車的行駛證、保單復印件及被告車輛的駕駛人駕駛證佐證。被告保險公司和被告王某某的質證意見為:醫(yī)療費以實際發(fā)生為準,對鑒定報告中的三期及傷殘等級有意見,申請重新鑒定。原告本身就是農(nóng)民,誤工費應按照農(nóng)村標準每天60元賠付,單純依靠城鄉(xiāng)代碼不足以證明。對精神撫慰金不認可。無交通費票據(jù)不認可。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公估費。認可原告的車輛損失。圍繞爭議焦點和自己的主張,被告王某某和被告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本院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認定如下:1、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21090.6元,有正式的票據(jù)及其他證據(jù)相佐證,予以確認;2、衡水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具有鑒定資質的人員根據(jù)法定的鑒??技術標準作出的鑒定意見,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交相反駁的證據(jù),提出重新鑒定的意見不成立,故對該鑒定意見書的效力予以認可;3、傷者高某中所居住在城鎮(zhèn),原告主張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誤工費的主張,是合理的,應予以支持。4、考慮到原告復查、鑒定、護理人員來回往返等實際需要,交通費以酌情認定500元為宜;5、為查明原告人身損害程度而支出的鑒定費1600元,系原告已經(jīng)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予支持。8、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傷殘等級,原告主張5000元予以支持。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1月3日,王某某駕駛冀T×××××號小型轎車沿肅臨線由北向南行駛至61KM+571M處與相對方向左轉彎高某中駕駛的東亮牌電動三輪車相碰撞。造成高某中受傷及電動三輪車損壞。饒陽縣公安交通警察認定王某某、高某中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經(jīng)過衡水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20天、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60日,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2109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誤工費9240元、護理費5880元、傷殘賠償金5649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車輛損失1005元、車輛公估費200元。王某某駕駛的冀T×××××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和30萬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本院認為,根據(jù)交警隊出具的原告與被告王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可確認原、被告對事故的發(fā)生均具有相同的過錯,被告王某某對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鑒于被告王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30萬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并且不計免賠,對于原告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各分項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對原告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24290.6元,應從交強險醫(yī)療賠償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10000元。其余14290.6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從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50%即7145.3元。對原告合理損失中包括在傷殘賠償限額內的損失(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人身損害鑒定費、交通費)共77118元,應從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原告主張的財產(chǎn)損失1205元(車輛損失、車輛公估費),未超過交強險財產(chǎn)損害賠償限額,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原告。被告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鑒定費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以采納。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因證據(jù)不足,不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高某中損失88323元,直接支付到高某中在衡水銀行饒陽支行62×××09的賬戶;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高某中損失7145.3元,直接支付到高某中在衡水銀行饒陽支行62×××09的賬戶;三、駁回原告高某中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80元,減半收取計390元,由原告高某中負擔50元,被告王曉明承擔34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呂志欣
書記員:宋亞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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