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山。
委托代理人丁麗麗,河北實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趙某某。
被告韓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高山與被告趙某某、韓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高山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高山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高山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600元,由原告高山負擔(dān)。
代理審判員 陳 碩
書記員:張若男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