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委托代理人李明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同上。系原告高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馮玉杰,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鹽山縣鹽山鎮(zhèn)高某村民委員會。
住所地:鹽山縣鹽山鎮(zhèn)高某村。
法定代表人崔國榮,任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金濤,鹽山縣鹽山鎮(zhèn)高某村民委員會法律顧問。
原告高某與被告鹽山縣鹽山鎮(zhèn)高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某村委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軍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之委托代理人李明彥、馮玉杰、被告高某村委會之法定代表人崔國榮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金濤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高某與被告高某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高某村委會將原告高某承包的部分土地收回,重新進行分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鹽山縣鹽山鎮(zhèn)高某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收割當季農作物后五日內返還原告高某承包的耕地:梨樹園后(墳地)1.2畝、自留地東2.95畝、兩塊洼地1.4畝和1.08畝,共計6.63畝。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鹽山縣鹽山鎮(zhèn)高某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軍生
書記員:張曉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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