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丁麗麗,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杜久重,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未到庭)。
被告張某某,曹妃甸區(qū)廣播電視局職工。
委托代理人魯鳳云,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唐海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邊曉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丁麗麗、被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魯鳳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謝加樹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張某某為該借款提供了擔保。二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借條內(nèi)容為“借條由于個人資金周轉(zhuǎn)緊張借高某某人民幣五萬元整(¥50000元)借款日期:2014年10月9日還款日期:2014年11月9日如到期未還款,由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解決。借款人:謝加樹借款人電話:151××××5059擔保人:張某某擔保人電話:1393150****2014年10月9日”。原告高某某未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被告張某某主張權(quán)利。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條一張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所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保證合同關(guān)系明確。原、被告未就保證方式及保證期間進行約定,故依法應認定為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期間系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原告高某某未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被告主張權(quán)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高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25元,由原告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邊曉鳳
書記員: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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