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黃州區(qū)。
委托代理人易淑能,系原告丈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黃岡市黃州區(qū)畜牧獸醫(yī)局,組織機構代碼01126490-9。
法定代表人邵華東,局長。
委托代理人童勁松,湖北中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高某某訴被告黃岡市黃州區(qū)畜牧獸醫(yī)局(以下簡稱“畜牧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小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淑能,被告畜牧局法定代表人邵華東及其委托代理人童勁松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原告高某某2000年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被被告畜牧局“清退臨時用工,不再聘用”未上班以及2005年種畜場改制時,原告未在安置職工名冊時,屬“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情形,應在法定的仲裁時效期間主張權利,而原告在長達十余年后才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其明顯超出勞動仲裁時效期間,且又無不可抗力和其他正當理由,故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高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訴訟費免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小軍
書記員:陳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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