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月強
郝恒周(河北澤林律師事務所)
高志安
孟永太(河北誠研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月強。
委托代理人郝恒周,河北澤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志安。
委托代理人孟永太,河北誠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馬玉某。
上訴人高月強因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04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高月強與被上訴人高志安以及原審原告馬玉某之間系合伙關系。在合伙終止后公安機關對合伙財產進行了分配,且合伙財產在2005年已經分配完畢,本院不能認定高志安獲得了高月強所訴不當得利意義上的額外利益,故難以認定高志安構成不當得利。關于上訴人所訴本案不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本院認為上訴人在二審期間為證明合伙財產是在2007年分配完畢的證據是復印件,且并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此證據不能推翻一審法院認定的合伙財產在2005年已經分配完畢的事實,因此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也并無不妥。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一款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上訴人高月強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高月強與被上訴人高志安以及原審原告馬玉某之間系合伙關系。在合伙終止后公安機關對合伙財產進行了分配,且合伙財產在2005年已經分配完畢,本院不能認定高志安獲得了高月強所訴不當得利意義上的額外利益,故難以認定高志安構成不當得利。關于上訴人所訴本案不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本院認為上訴人在二審期間為證明合伙財產是在2007年分配完畢的證據是復印件,且并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此證據不能推翻一審法院認定的合伙財產在2005年已經分配完畢的事實,因此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也并無不妥。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一款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上訴人高月強負擔。
審判長:聶洪文
審判員:宦偉
審判員:謝珂
書記員:賈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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