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侯新偉(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
周某某
郄家柱(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阜
平縣王林口鄉(xiāng)寺口村小榆林溝112號。
身份證號:xxxx。
委托代理人:侯新偉,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郄家柱,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高某某訴被告周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高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0元,減半收取65元,由原告高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高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0元,減半收取65元,由原告高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玉明
審判員:張彩霞
審判員:劉興國
書記員: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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