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津南區(qū)。(系死者趙博光之妻)
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死者趙博光之父)
原告趙靜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死者趙博光之母)
原告趙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死者趙博光之女)
法定代理人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趙某1之母)
原告趙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死者趙博光之子)
法定代理人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趙某2之母)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官國良、河北天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廊坊市安次區(qū)。
委托代理人朱志田,廊坊市安次區(qū)首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馬洪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津南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光宇,天津市鼎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月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鄒城市。
委托代理人齊明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杜海英,廊坊市康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馬建強,男,漢族,1962年6月25日,住天津市津南區(qū)。
委托代理人孫大偉,河北拓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廊坊市安次區(qū)華泰元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區(qū)南外環(huán)中段(十八加油站東側)。
法定代表人王輝,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韓紅娟,河北乾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凱馳通達商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qū)花鄉(xiāng)優(yōu)龍路口青年公寓D231室。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和平路。
負責人張根群,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學良,系該公司職員。
被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qū)創(chuàng)智大廈23層1-2301至2311。
負責人楊慶華,總經(jīng)理。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qū)越秀路10號越秀大廈A座3層。
負責人王耀東,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繼光,系廊坊大地保險公司職工。
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qū)迎賓花園住宅小區(qū)31號樓8號。
負責人張亞志,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邱昕宇,北京市亦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某、趙某某、趙靜鳳、趙某1、趙某2與被告馬某某、馬洪江、張月霞、馬建強、廊坊市安次區(qū)華泰元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貨運公司)、北京凱馳通達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馳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民安保險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公司)、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以下簡稱紫金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五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后因此事故肇事司機貝學良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廊坊市安次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故該案于2013年4月11日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莉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官國良、被告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志田、被告馬洪江的委托代理人劉光宇、被告張月霞的委托代理人齊明明、杜海英、被告馬建強的委托代理人孫大偉、被告貨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紅娟、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學良、被告大地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紀光、被告紫金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昕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民安保險公司、被告凱馳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五原告訴稱,2013年2月1日4時40分許,案外人貝學良駕駛冀R×××××、冀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104國道由廊坊向天津方向行駛,當行駛至75公里+400米處因路面雪后結冰,車輛超速行駛,車輛失控,重型半掛牽引車右側與被告馬洪江駕駛的頭東尾西停放的津A×××××號貨車相撞,津A×××××號貨車受外力帶動又與其左前方頭東尾西因車輛故障在道路上停放的案外人齊高品(已死亡)駕駛的京G×××××號貨車相撞,該事故造成站在京G×××××號貨車左側的趙博光受擠壓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認定:貝學良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馬洪江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齊高品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趙博光不承擔事故責任。故原告起訴。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馬某某、貨運公司、馬洪江、張月霞、馬建強、凱馳公司按各自責任比例賠償五原告死亡賠償金538420元,喪葬費2112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4325元,交通費2000元,運尸費85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0元,合計776715元。2、就上述賠償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商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判決被告馬某某、貨運公司、馬洪江、張月霞、馬建強、凱馳公司賠償五原告死亡賠償金592520元,喪葬費23232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50660元,交通費2000元,運尸費85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0元,合計1271912元。
被告馬某某辯稱,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訴訟請求。我方認可死者趙博光為天津市農(nóng)民身份,請求法院合理分配賠償金額,按照四六成劃分主次責任。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天津市農(nóng)村居民進行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照農(nóng)民標準計算。對死者趙博光的養(yǎng)老保險證明我方認為與本案沒有必然聯(lián)系。應當以天津市公安局雙崗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為準。工資證明和工作證明不具有身份的證明力,身份證明應以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為準。對租賃房屋的證據(jù)不予認可。對居委會出具的證明不具有權威性。運尸費與喪葬費、尸檢費核定后一并解決。原告未提交居住在城市的證明,而提交的是農(nóng)民的證明。
被告馬洪江辯稱,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天津市農(nóng)村居民進行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照農(nóng)民標準計算。喪葬費應根據(jù)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進行計算。喪葬費已經(jīng)支付,請求法庭酌減,尸檢費不再賠償范圍內(nèi)。結合社保記錄的停交情況,我方對該組證據(jù)不認可。對租賃協(xié)議真實性不認可。在天津地區(qū)進行房屋租賃需到行政部門進行備案。運尸費應計算在喪葬費中。
被告張月霞辯稱,答辯人不是本案的侵權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肇事車輛在紫金保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原告的相關損失應當由該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不屬于我方賠償范圍。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照農(nóng)民標準計算。
被告馬建強辯稱,對案件事實認可,車主已經(jīng)盡了法定義務,不應承擔責任。如果承擔責任,也應當由我方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天津市農(nóng)村居民進行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照農(nóng)民標準計算。喪葬費應根據(jù)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進行計算。喪葬費已經(jīng)支付,請求法庭酌減,尸檢費不再賠償范圍內(nèi)。
被告貨運公司辯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不足部分應由被告馬某某承擔。我公司與被告馬某某簽訂的掛靠協(xié)議,約定該車輛出現(xiàn)任何交通事故或其他經(jīng)濟糾紛一律由被告馬某某承擔。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天津市農(nóng)村居民進行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照農(nóng)民標準計算。喪葬費應根據(jù)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進行計算。對工資證明沒有加蓋財務章,不具有真實性。對工作證明,我方認為不能證明死者趙博光在城鎮(zhèn)工作。對租賃房屋的證據(jù)同意被告馬某某意見。運尸費真實性沒有異議,應計算在喪葬費中。
被告凱馳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人保公司辯稱,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天津市農(nóng)村居民進行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照農(nóng)民標準計算。喪葬費應根據(jù)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進行計算。喪葬費已經(jīng)支付,請求法庭酌減,尸檢費不再賠償范圍內(nèi)。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是否超載沒有核實,請求法庭核實。對工資證明和工作證明真實性不認可,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對租房協(xié)議真實性不認可。運尸費應計算在喪葬費中。
被告民安保險公司未到庭,提交書面答辯,其辯稱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與其他被告交強險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同意賠償原告所主張的合理的損失。
被告大地保險公司辯稱,同意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的經(jīng)濟損失。在扣除交強險限額以外的部分按照15%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天津市農(nóng)村居民進行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照農(nóng)民標準計算。養(yǎng)老保險證明真實性沒有意見,其它意見同意被告紫金保險公司的質(zhì)證意見。工資證明未加蓋財務章,不認可。對租賃合同不認可。沒有當?shù)嘏沙鏊k理的居住證和暫住證。我公司同意按照天津市農(nóng)業(yè)戶口標準進行計算。運尸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認可。
被告紫金保險公司辯稱,對該事故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我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不承擔訴訟費。商業(yè)險應在15%的責任比例范圍內(nèi)承擔。喪葬費已經(jīng)支付,請求法庭酌減,尸檢費不再賠償范圍內(nèi)。喪葬費應根據(jù)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進行計算。原告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的賠償年限有誤,且應按照農(nóng)村標準計算。對趙博光父母的扶養(yǎng)費無法支持。死者趙博光養(yǎng)老保險繳費時間是截止事故發(fā)生前1年未繳納,終結于2008年1月。對工資證明,沒有勞動合同,不予認可。對工資發(fā)放證明真實性無法確認。對租賃協(xié)議真實性不予認可,沒有提供房主的證明。對居委會的證明不予認可。運尸費應在喪葬費之內(nèi)。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2月1日4時40分,案外人貝學良駕駛冀R×××××號冀R×××××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104國道由廊坊向天津方向行駛,當行駛至75公里+400米處,因路面雪后結冰,車輛超速行駛,發(fā)現(xiàn)前方情況后,在制動過程中,車輛失控,歐曼掛車右側與被告馬洪江駕駛的頭東尾西停放在道路上給前方車輛裝卸蔬菜照明的津A×××××號中型廂式貨車相撞,津A×××××號中型廂式貨車受外力帶動又與其左前方頭東尾西因車輛故障在道路上停放的案外人齊高品(已故)駕駛的京G×××××號重型廂式貨車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站在京G×××××號重型廂式貨車左側的趙博光、齊高品因車輛相撞受擠壓死亡,站在京G×××××號重型廂式貨車前邊的宋尚林、津A×××××號廂式貨車駕駛人馬洪江及乘車人張道超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廊公交直(一)認字[2013]第00019號)認定:“貝學良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洪江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齊高品作為駕駛人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趙博光無事故責任;張道超無事故責任;宋尚林無事故責任;齊高品事故發(fā)生時站在京G×××××號貨車左側無事故責任。”被告馬某某為原告墊付喪葬費20000元、尸檢費1000元。
另查明,原告趙某某(1948年6月26日)和原告趙靜鳳(1950年11月25日)共生育兩子,長子趙博光(已故)、次子趙博輝。原告高某與死者趙博光共生育兩個子女。長女趙某1(1999年8月2日)、長子趙某2(2009年3月10日)。原告趙某某、趙靜鳳、趙某1、趙某2均系天津市農(nóng)業(yè)戶口。死者趙博光系天津市農(nóng)業(yè)戶口。
案外人貝學良駕駛的冀R×××××號、冀R×××××號貨車掛靠在被告貨運公司,該車實際車主為被告馬某某,案外人貝學良受雇于被告馬某某。案外人齊高品(已故)駕駛的京G×××××號貨車掛靠在被告凱馳公司,該車實際車主為被告馬建強。案外人齊高品受雇于被告馬建強,被告張月霞系死者齊高品之妻。
再查明,案外人貝學良駕駛的冀R×××××號、冀R×××××號貨車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主掛車兩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保額為主車50萬元、掛車5萬元),保險期限均為2012年6月23日至2013年6月22日止。被告馬洪江駕駛的津A×××××號貨車分別在被告民安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為2012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22日止;在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率,保額30萬元),保險期限為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11月28日止。案外人齊高品(已故)駕駛的京G×××××號貨車在被告紫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率,保額20萬元),保險期限均為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4月15日止。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運尸費票據(jù)、戶口頁復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商業(yè)三者險等證據(jù)和當事人的陳述、庭審筆錄等為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次事故經(jīng)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貝學良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洪江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齊高品作為駕駛人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趙博光無事故責任;張道超無事故責任;宋尚林無事故責任;齊高品事故發(fā)生時站在京G×××××號貨車左側無事故責任。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人保公司、民安保險公司、紫金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按比例承擔五原告與案外人宗建英等人的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分別由被告人保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由商業(yè)三者險按比例承擔五原告與案外人宗建英等人70%的賠償責任;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由商業(yè)三者險按比例承擔五原告與案外人宗建英等人15%的賠償責任;被告紫金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由商業(yè)三者險按比例承擔五原告與案外人宗建英等人15%的賠償責任。案外人宗建英等人已另案解決。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案外人貝學良受雇于被告馬某某,故被告馬某某對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之外的合法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馬洪江對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之外的合法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案外人齊高品(已故)受雇于被告馬建強,被告張月霞系案外人齊高品(已故)之妻,故被告張月霞不承擔本案責任。被告馬建強對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之外的合法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馬建強與被告凱馳公司、被告馬某某與被告貨運公司雖系掛靠關系,但此次交通事故不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故被告凱馳公司、被告貨運公司不應承擔本案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數(shù)額過高。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實其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在城市,故對原告主張按照天津市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2013年天津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13571元,計算20年,支持271420元。根據(jù)天津市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8337元,計算16年,支持原告趙某某、趙靜鳳、趙某1、趙某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133392元。
關于原告主張的喪葬費23232元數(shù)額過高。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故根據(jù)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年職工平均工資標準39542元,支持19771元。
關于原告主張的運尸費850元。該筆費用應包含在喪葬費之內(nèi),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2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因此次交通事故對五原告今后的生活及精神上均會造成影響,其向被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過高,本院酌情支持30000元。
被告馬某某墊付的喪葬費20000元,五原告認可,故原告應予返還。被告馬某某支付尸檢費1000元,該筆費用系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應由被告馬某某自行承擔。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冀R×××××號、冀R×××××號貨車)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高某、趙某某、趙靜鳳、趙某1、趙某2死亡賠償金89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1000元,共計11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
二、被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高某、趙某某、趙靜鳳、趙某1、趙某2死亡賠償金50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500元,共計55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
三、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高某、趙某某、趙靜鳳、趙某1、趙某2死亡賠償金50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500元,共計55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高某、趙某某、趙靜鳳、趙某1、趙某2死亡賠償金404812元(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19771元、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共計456583元,扣除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shù)臄?shù)額220000元,還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36583元的70%計165608.1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
五、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高某、趙某某、趙靜鳳、趙某1、趙某2死亡賠償金404812元(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19771元、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共計456583元,扣除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shù)臄?shù)額220000元,還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36583元的15%計35487.5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
六、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高某、趙某某、趙靜鳳、趙某1、趙某2死亡賠償金404812元(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19771元、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共計456583元,扣除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shù)臄?shù)額220000元,還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36583元的15%計35487.5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
七、原告高某、趙某某、趙靜鳳、趙某1、趙某2返還被告馬某某墊付的喪葬費2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
八、駁回原告高某、趙某某、趙靜鳳、趙某1、趙某2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47元,由原告高某、趙某某、趙靜鳳、趙某1、趙某2承擔2247元,由被告馬某某承擔11200元,由被告馬洪江承擔2400元,由被告馬建強承擔2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莉莉
書記員: 宋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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