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922200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萬某某,住萬某某**鎮(zhèn)**村**組**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9月5日被萬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F(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6日被萬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萬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至4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月22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撬開王某甲家防盜窗,潛入其家盜取700多元現(xiàn)金。
2、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撬開王某乙家防盜窗,潛入其家后竊取金色VIVO手機1部及現(xiàn)金十余元,后盜取該手機中微信賬戶1169.64元。
3、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從后門溜進吳某某家中,盜取白色VIVO手機一部及現(xiàn)金10幾元。
4、2019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高富強從王某丙家窗戶爬入,竊取白色VIVO手機一部及現(xiàn)金幾十元等物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刑事判決書、常住人口信息、抓捕經(jīng)過、被盜現(xiàn)場圖及照片等書證;被害人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陳述;證人陽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本人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萬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來生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在萬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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