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
法定代理人寇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磊,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乙。
原告高某某與被告高某乙撫養(yǎng)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寇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磊、被告高某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負擔原告醫(yī)療費等4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父母于2016年6月初離婚,原告隨母親生活,由于原告自幼生病,現仍在治療中?,F要求被告負擔原告醫(yī)療費等。
本院認為,原告高某某為被告高某乙之女,撫養(yǎng)原告高某某為被告高某乙的法定義務。被告高某乙同意承擔原告高某某住院期間個人負擔的醫(yī)療費的50%,符合法律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高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可按每天50元計算為1100元。原告高某某請求護理費7020元,因其未提供證據,結合原告高某某病情,本院支持按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為666.09元。原告高某某請求交通費3000元,因未提供證據,結合原告高某某住院、轉院等情況,酌定為1000元。以上原告高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31692.72元。被告高某乙應對承擔原告以上費用的50%。
綜上所述,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高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計15846.36元。
被告如未按以上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某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國棟
書記員: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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