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梅某
趙勝(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
姚海紅
李浩(天津秦天律師事務所)
原抗訴機關:滄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高梅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趙勝,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姚海紅,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李浩,天津秦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孫立明,農(nóng)民。
高梅某因與孫立明、姚海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2012)鹽民初字1015號民事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訴。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滄檢民行抗(2014)1號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滄立民監(jiān)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再審本案。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2014)鹽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高梅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2012)鹽民初字1015號民事判決查明,高梅某、孫立明系夫妻關系。2011年5月25日,原審被告高梅某向原審原告姚海紅借款35萬元,由原審被告高梅某為原審原告姚海紅出具借據(jù)一份,期限至2011年7月25日一次性付清。該款到期后,高梅某還款36500元,余款經(jīng)姚海紅多次追要,高梅某、孫立明拖延至今未還。
姚海紅對以上主張?zhí)峁┝私钘l一份。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被告高梅某對該借條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欠條上的數(shù)額有異議,并稱不是向原告借款,而是給原審原告往外放貸,具體給原審原告往外放了多少記不清,已陸續(xù)償還17.65萬元,當時要求改欠條,原審原告未給改,且該錢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屬于原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
被告對其主張?zhí)峁└呙纺撑c鄭某的對話錄音光盤及鄭某的書面證明各一份、欠條憑證兩份、簽有原告姚海紅的轉(zhuǎn)賬回單四張、簽有被告高梅某及劉風杰轉(zhuǎn)賬回單三份。經(jīng)原審原告當庭質(zhì)證,原審原告對簽有姚海紅的四張轉(zhuǎn)賬回單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交易日期均在2011年5月25日被告高梅某出具欠條之前,該回單僅能證明原告與被告高梅某有業(yè)務往來,兩張欠條憑證及另三張銀行回單僅能證實被告高梅某與劉建全有債權債務關系,與原告無關,鄭某的書面證明及視聽資料,證人應出庭作證。
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2012)鹽民初字1015號民事判決認為,被告高梅某向原告姚海紅借款,有高梅某為原告出具的借據(jù)予以證實,被告對該借條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高梅某應予清償借款。該款系在被告高梅某、孫立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該款應為被告高梅某、孫立明夫妻共同債務,該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因原、被告當時未約定利息,故應自起訴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利息。被告稱不是向原審原告借款,而是給原告往外放貸,并已陸續(xù)償還17.65萬元,且該錢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屬于被告夫妻共同債務,并對其主張?zhí)峁└呙纺撑c鄭某的對話錄音光盤及鄭某的書面證明。因證人未能出庭作證,不能證實其真實性。欠條憑證、簽有被告高梅某及劉風杰轉(zhuǎn)賬回單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簽有姚海紅的轉(zhuǎn)賬回單交易日期均在2011年5月25日高梅某出具欠條之前,不能推翻其為原告所出具的欠據(jù),故對被告主張不予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之規(guī)定,遂判決:被告高梅某、孫立明償還原告姚海紅借款31.35萬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23日至實際還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執(zhí)行期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6000元,保全費2088元,由被告高梅某、孫立明負擔。
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1、本案中,高梅某提供了劉建全書寫的借款憑證及銀行卡存取款業(yè)務回單,該存取款業(yè)務回單顯示2009年3月14日姚海紅給高梅某打款15萬元,同日高梅某將該款轉(zhuǎn)入劉鳳杰(劉建全之女)賬戶,同時劉建全書寫的借款憑證日期為2009年3月12日,而且該項借款的擔保人鄭廣宇證實,借給劉建全的借款是姚海紅和高梅某共同提供的,同時邸某、李某、張某證言證實都曾見過姚海紅夫妻與高梅某夫妻一塊向劉建全要過賬,以上證據(jù)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證實姚海紅并沒有將借款借與高梅某,而是與高梅某共同借給了劉建全,而且姚海紅對此事實是明知的,法院僅憑一張借條就認為高梅某與姚海紅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屬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2、申訴期間,高梅某提供邸某的證言一份,證明了高梅某為姚海紅書寫借條的背景是姚海紅與高梅某共同向劉建全要欠款無果的情況下,姚海紅迫使高梅某打的借條,姚海紅與高梅某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綜上,鹽山縣人民法院(2012)鹽民初字1015號民事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事實證明,且有新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
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2014)鹽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查明,原審被告高梅某、孫立明系夫妻關系。2011年5月25日,原審被告高梅某向原審原告姚海紅借款共計35萬元,由原審被告高梅某為原審原告姚海紅出具借據(jù)一份,歸還日期至2011年7月25日一次性付清。該款到期后,原審被告高梅某還款36500元,余款經(jīng)原審原告多次追要原審被告拖延至今未還。
原審原告姚海紅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峁┤缦伦C據(jù):1、原審被告高梅某為原審原告姚海紅出具的借條一張(內(nèi)容為:借條今借姚海紅現(xiàn)金大寫叁拾伍萬元整,350000元整,歸還借款期限2011年5月25日-2011年7月25日一次性付清。高梅某2011年5月25日);2、原審原告姚海紅向原審被告高梅某付款銀行回單三份。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原審被告高梅某對原審原告姚海紅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借條是在原審原告方威脅的情況下出具的,原審原告姚海紅把款匯過來,是委托原審被告高梅某替原審原告姚海紅向外放貸,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
原審被告高梅某為證實自己的主張?zhí)峁┤缦伦C據(jù):1、七張銀行卡存款或取款業(yè)務回單(日期均在2011年5月25日之前);2、證人邸某、李某、張某、鄭某五人的證言(邸某的證言內(nèi)容:2011年5月25號,我去原審被告處借東西,正看見原審原告方與原審被告高梅某爭吵要錢,原審被告高梅某打欠條,聽到欠條金額好像是35萬元;李某的證言內(nèi)容:我們車庫緊挨著,我經(jīng)??匆娫瓕徳娣胶驮瓕彵桓娣揭粔K去要錢。最后一次,因為錢要不回,所以原審原告方向原審被告要錢。有一次原審原告方來要錢,與原審被告吵吵,因為有孩子我說了幾句;張某的證言內(nèi)容:詳細情況我不知道,只是去年冬天,我和原審原告的丈夫以及原審被告孫立明一塊去舊縣要過一次帳,待了一晚上,就回來了,別的就不知道了;鄭某的證言內(nèi)容:大概2009年3月份,原審被告高梅某將錢借給劉建全。下午我們在一起時說的借錢的事,同意后,第二天高梅某去劉建全那看的廠房和設備,在兩天半的時間內(nèi)原審被告高梅某陸續(xù)借給劉建全錢,具體錢的來處我就不知道了)。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原審原告對證人證言提出異議,認為證人證言效力低,且為傳聞證據(jù),不能證實原審被告方的主張。
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2014)鹽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認為,原審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借條和匯款業(yè)務回單,該證據(jù)來源合法,符合法律對證據(jù)形式的基本要求,且原審被告高梅某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據(jù)之間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實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關系,原審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出借義務,原審被告高梅某應按約定履行償還義務,原審被告高梅某拒不償還,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原審被告高梅某應立即償還原審原告姚海紅本金313500元及利息(自2011年7月26日開始按中國人民人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該借款發(fā)生在原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被告高梅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證實該債務為其個人債務,故本院認為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檢察院抗訴稱原審屬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姚海紅與高梅某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借條是在原審原告方的威脅下出具的,是受原審原告姚海紅的委托向外放貸,就該主張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另原審被告高梅某提供的證據(jù)在時間上存在不合理性,原審被告高梅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能夠足以推翻原告姚海紅提供的證據(jù),故本院對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及原審被告高梅某的主張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維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維持原判。
高梅某不服該判決,上訴請求撤銷鹽山縣人民法院(2014)鹽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將該案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姚海紅的訴訟請求,并由被上訴人承擔所有訴訟費用。其主要上訴理由:原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有錯誤。原審認定案由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并非民間借貸。通過案件審理和證人邸某、李某、張某、鄭某的證言,可以查明被上訴人委托上訴人對外從事民間放貸的委托合同關系,而不存在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35萬元的事實。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出具的借據(jù),系被上訴人以長期侵占上訴人住宅為由,脅迫上訴人書寫的。該借據(jù)違背上訴人意愿,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實屬無效民事行為。
被上訴人姚海紅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有兩個。焦點問題一,雙方法律關系是委托合同還是民間借貸。根據(jù)雙方提供的證據(jù),上訴人主張雙方構成對外放貸委托合同關系證據(jù)不足。其提供的2張欠款憑證,從內(nèi)容看系欠款人劉建全為高梅某所寫,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故該證據(jù)不予認定。高梅某所提供的證人證言亦不能完整直接的證實姚海紅與高梅某之間系委托合同關系。被上訴人姚海紅提供的借條,形式合法,內(nèi)容真實。上訴人高梅某對該借據(jù)真實性予以認可,僅對數(shù)額有異議,且辯稱系受脅迫所寫,但未就其主張?zhí)峁┳C據(jù)。綜上,應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系民間借貸。
焦點問題二,欠款具體數(shù)額。被上訴人姚海紅提供2011年5月25日借條及提供的銀行存款業(yè)務回單能互相印證,欠款數(shù)額為35萬元,除去姚海紅自認對方已經(jīng)償還的36500元,上訴人及原審被告尚欠被上訴人313500元。以上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上訴人雖辯稱已經(jīng)償還17.65元,但其提供的銀行存款業(yè)務回單日期均在高梅某書寫的欠條之前,缺乏與本案關聯(lián)性,故不予認定。原審判決認定欠款數(shù)額無誤,應予維持。
綜上,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02元,由上訴人高梅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有兩個。焦點問題一,雙方法律關系是委托合同還是民間借貸。根據(jù)雙方提供的證據(jù),上訴人主張雙方構成對外放貸委托合同關系證據(jù)不足。其提供的2張欠款憑證,從內(nèi)容看系欠款人劉建全為高梅某所寫,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故該證據(jù)不予認定。高梅某所提供的證人證言亦不能完整直接的證實姚海紅與高梅某之間系委托合同關系。被上訴人姚海紅提供的借條,形式合法,內(nèi)容真實。上訴人高梅某對該借據(jù)真實性予以認可,僅對數(shù)額有異議,且辯稱系受脅迫所寫,但未就其主張?zhí)峁┳C據(jù)。綜上,應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系民間借貸。
焦點問題二,欠款具體數(shù)額。被上訴人姚海紅提供2011年5月25日借條及提供的銀行存款業(yè)務回單能互相印證,欠款數(shù)額為35萬元,除去姚海紅自認對方已經(jīng)償還的36500元,上訴人及原審被告尚欠被上訴人313500元。以上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上訴人雖辯稱已經(jīng)償還17.65元,但其提供的銀行存款業(yè)務回單日期均在高梅某書寫的欠條之前,缺乏與本案關聯(lián)性,故不予認定。原審判決認定欠款數(shù)額無誤,應予維持。
綜上,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02元,由上訴人高梅某承擔。
審判長:張兆陽
審判員:杜金生
審判員:劉俊通
書記員:崔振文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