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王樹平(河北崢嶸律師事務所)
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師宏彬
王超
原告:高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王樹平,河北崢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莊市建華南大街78號。組織機構代碼:67030968-0.
負責人:劉漢武,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師宏彬、王超,該公司職員。
原告高某某與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軍獨任審判,于2016年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樹平、被告委托代理人師宏彬、王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高某某與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2014年12月3簽訂的保險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合法,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被告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公安交通警察管理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既原告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高某某作為被保險人,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有權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原告高某某的被保險車輛冀A×××××經(jīng)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車損62679元,公估費1880元。在舉證期限內(nèi)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被保險車輛車損進行重新評估,該公估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作出公估報告書,確定冀A×××××車輛損失為57495元,被告支付鑒定費4300元。原告以公估結論價格太低為由,對公估結果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對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結論該車車損為57495元予以確認。關于公估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被告申請重新鑒定的公估結果改變了原鑒定結論,且鑒定費是為查明車輛損失產(chǎn)生的費用,故第一次鑒定費用1880元由原告負擔、重新鑒定費用4300元由被告負擔。關于施救費,根據(jù)河北省物價局、交通廳、公安廳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規(guī)范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拖車費7座以下客車,基價為300元,拖車里程在10公里以內(nèi)的按基價收費,超出10公里部分按實際公里數(shù)加收作業(yè)費,作業(yè)費8元/車公里,作業(yè)費最大計費里程不得超過40公里。”拖車費因原告稱拖車里程不超過10公里,故應基價收費即拖車費300元,超出了上述《通知》規(guī)定數(shù)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該事故致原告冀A×××××車的車損為57495元,施救費300元,共計57795元。未超出被告承保的機動車損失險的承保限額,被告應予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給付原告高某某保險理賠金57795元。
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0元,減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負擔80元,被告負擔600元。原告支付的公估費1880元由原告負擔,被告支付的重新公估費43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高某某與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2014年12月3簽訂的保險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合法,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被告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公安交通警察管理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既原告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高某某作為被保險人,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有權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原告高某某的被保險車輛冀A×××××經(jīng)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車損62679元,公估費1880元。在舉證期限內(nèi)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被保險車輛車損進行重新評估,該公估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作出公估報告書,確定冀A×××××車輛損失為57495元,被告支付鑒定費4300元。原告以公估結論價格太低為由,對公估結果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對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結論該車車損為57495元予以確認。關于公估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被告申請重新鑒定的公估結果改變了原鑒定結論,且鑒定費是為查明車輛損失產(chǎn)生的費用,故第一次鑒定費用1880元由原告負擔、重新鑒定費用4300元由被告負擔。關于施救費,根據(jù)河北省物價局、交通廳、公安廳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規(guī)范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拖車費7座以下客車,基價為300元,拖車里程在10公里以內(nèi)的按基價收費,超出10公里部分按實際公里數(shù)加收作業(yè)費,作業(yè)費8元/車公里,作業(yè)費最大計費里程不得超過40公里?!蓖宪囐M因原告稱拖車里程不超過10公里,故應基價收費即拖車費300元,超出了上述《通知》規(guī)定數(shù)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該事故致原告冀A×××××車的車損為57495元,施救費300元,共計57795元。未超出被告承保的機動車損失險的承保限額,被告應予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給付原告高某某保險理賠金57795元。
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0元,減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負擔80元,被告負擔600元。原告支付的公估費1880元由原告負擔,被告支付的重新公估費430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王軍
書記員: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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