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淑俠
祖申林(河北千山恒業(yè)律師事務所)
平增光
張某某
原告高淑俠。
委托代理人祖申林,河北千山恒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平增光。
被告張某某。
原告高淑俠與被告平增光、張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康占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高淑俠及其委托代理人祖申林、被告平增光、張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丈夫劉偉來與被告平增光因2012年在邢臺工廠的火災事故,經(jīng)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邢民四終字第3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與被告平增光連帶賠償了邢臺明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776965.5元,現(xiàn)已經(jīng)執(zhí)行了原告的該款項。
依據(jù)合伙協(xié)議,被告平增光應承擔71萬元,又因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所以,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賠付原告71萬元。
二被告在庭審中辯稱,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給我送達判決書,我們沒有見過該判決,被告平增光稱和原告丈夫不是合伙關系,只是一個打工的,不該給原告錢。
本院認為,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邢民四終字第389號民事判決書為終審判決且已執(zhí)行,該判決已認定原告丈夫劉偉來與平增光系合伙關系,利潤分成為6:4的事實。
因此,對于本案被告平增光否認與劉偉來是合伙關系、只是打工的、沒有收到判決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認可。
因(2014)邢民四終字第389號民事判決書已判決本案原告高淑俠與被告平增光共同賠償邢臺明輝塑膠制品有限公司1776965.5元,高淑俠與平增光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并最終經(jīng)邢臺市南和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并扣劃了本案原告高淑俠的銀行存款1719870.56元,即原告已履行判決書中的賠償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 ?規(guī)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shù)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平增光償付應承擔的40%份額,即被告平增光應當償付原告687948.22元。
本案中被告張某某與平增光系夫妻關系,高淑俠、平增光與邢臺明輝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的訴訟和本案均在被告二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被告張某某沒有該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亦沒有提交任何證據(jù),故原告主張二被告共同償還債務,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平增光、張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償付原告高淑俠687948.2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00元,由被告平增光、張某某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109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繳費收據(jù)復印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邢民四終字第389號民事判決書為終審判決且已執(zhí)行,該判決已認定原告丈夫劉偉來與平增光系合伙關系,利潤分成為6:4的事實。
因此,對于本案被告平增光否認與劉偉來是合伙關系、只是打工的、沒有收到判決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認可。
因(2014)邢民四終字第389號民事判決書已判決本案原告高淑俠與被告平增光共同賠償邢臺明輝塑膠制品有限公司1776965.5元,高淑俠與平增光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并最終經(jīng)邢臺市南和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并扣劃了本案原告高淑俠的銀行存款1719870.56元,即原告已履行判決書中的賠償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 ?規(guī)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shù)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平增光償付應承擔的40%份額,即被告平增光應當償付原告687948.22元。
本案中被告張某某與平增光系夫妻關系,高淑俠、平增光與邢臺明輝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的訴訟和本案均在被告二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被告張某某沒有該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亦沒有提交任何證據(jù),故原告主張二被告共同償還債務,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平增光、張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償付原告高淑俠687948.2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00元,由被告平增光、張某某共同承擔。
審判長:康占義
書記員:劉軍麗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