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愛國
朱學兵(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
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
吳志遠
吳志超
吳某某
原告高愛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任丘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學兵,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亞南,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吳志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任丘市人。
被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任丘市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吳志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任丘市人。系被告吳志遠哥哥、被告吳某某之子。
原告高愛國訴被告吳志遠、吳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孫玉坡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愛國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學兵、陳亞南、被告吳志遠、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志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愛國訴稱,2013年12月28日17時許,被告吳志遠駕駛冀J41633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永豐路季家鋪段,與前方順行的原告高愛國駕駛冀J259XE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高愛國受傷、冀J41633小型轎車乘車人吳一可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此事故經任丘市交通警察大隊勘查認定:被告吳志遠駕駛漏檢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距,應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高愛國無責任。此事故原告車輛損失經鑒定為5201元,實際損失為5908元(具體數額法院酌定)、醫(yī)藥費297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50元/日×住院12日)、誤工費6000元(200元/日×30日),護理費445.94元(按照農林牧漁業(yè)標準×12日)、施救費400元、車損鑒定費200元、交通費50元。被告吳志遠駕駛的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該車所有人為被告吳某某。請求判令被告吳志遠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6574.54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被告吳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吳志遠、吳某某辯稱,原告所訴交通事故屬實,被告吳志遠駕駛的車輛系被告吳某某所有,該事故車輛確未投保交強險。認可原告主張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施救費、車輛損失費、車損鑒定費、交通費,且對相關證據均無異議。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標準過高、天數過長,應依照國家標準計算。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應由被告吳志遠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吳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高愛國與被告吳志遠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被告吳志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高愛國無責任,有任丘市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書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吳志遠作為侵權人,且其駕駛的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并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肇事車輛的所有人為被告吳某某,其有義務為該車投交強險,但其未投保,依法應與被告吳志遠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原告主張醫(yī)療費297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護理費445.94元、施救費400元、交通費50元、鑒定費200元,有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證實,且二被告均予認可,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實際修車費用與鑒定損失不一致,請求本院酌定,因鑒定結論能真實反映此事故中原告車輛的損失,可依據鑒定結論支持原告車輛損失5201元。原告主張誤工費6000元(200元/日×30日),被告持有異議,原告僅提供任丘市京大客貨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證明,不足以證明其實際的誤工損失,該異議成立。依據原告?zhèn)榧笆軅课?,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酌定原告誤工20日,按照河北省2013年交通運輸業(yè)平均工資46143元/年,支持原告誤工費2528元(46143元/年÷365日×20日)。綜上,本院支持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395.54元,原告上述損失由被告吳志遠承擔賠償責任。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為:醫(yī)療費項下賠償醫(yī)療費297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誤工費2528元、護理費445.94元、交通費50元,財產損失項下賠償2000元,以上共計8594.54元,就原告此部分損失,被告吳某某與被告吳志遠負連帶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二款 ?、第十九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志遠賠償原告高愛國醫(yī)療費297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誤工費2528元、護理費445.94元、交通費50元、車輛損失5201元、鑒定費200元、施救費400元,共計12395.54元;就其中屬于交強險承擔的醫(yī)療費297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誤工費2528元、護理費445.94元、交通費50元、車輛損失2000元,共計8594.54元,由被告吳某某承擔連帶責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保全費70元,由原告高愛國承擔55元,被告吳志遠承擔1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高愛國與被告吳志遠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被告吳志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高愛國無責任,有任丘市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書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吳志遠作為侵權人,且其駕駛的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并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肇事車輛的所有人為被告吳某某,其有義務為該車投交強險,但其未投保,依法應與被告吳志遠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原告主張醫(yī)療費297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護理費445.94元、施救費400元、交通費50元、鑒定費200元,有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證實,且二被告均予認可,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實際修車費用與鑒定損失不一致,請求本院酌定,因鑒定結論能真實反映此事故中原告車輛的損失,可依據鑒定結論支持原告車輛損失5201元。原告主張誤工費6000元(200元/日×30日),被告持有異議,原告僅提供任丘市京大客貨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證明,不足以證明其實際的誤工損失,該異議成立。依據原告?zhèn)榧笆軅课?,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酌定原告誤工20日,按照河北省2013年交通運輸業(yè)平均工資46143元/年,支持原告誤工費2528元(46143元/年÷365日×20日)。綜上,本院支持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395.54元,原告上述損失由被告吳志遠承擔賠償責任。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為:醫(yī)療費項下賠償醫(yī)療費297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誤工費2528元、護理費445.94元、交通費50元,財產損失項下賠償2000元,以上共計8594.54元,就原告此部分損失,被告吳某某與被告吳志遠負連帶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二款 ?、第十九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志遠賠償原告高愛國醫(yī)療費297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誤工費2528元、護理費445.94元、交通費50元、車輛損失5201元、鑒定費200元、施救費400元,共計12395.54元;就其中屬于交強險承擔的醫(yī)療費297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誤工費2528元、護理費445.94元、交通費50元、車輛損失2000元,共計8594.54元,由被告吳某某承擔連帶責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保全費70元,由原告高愛國承擔55元,被告吳志遠承擔165元。
審判長:孫玉坡
書記員:田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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