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初中文化,住隆堯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運國,隆堯縣卓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初中文化,住隆堯縣。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初中文化,住隆堯縣。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翟立龍,河北昭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某某與被告尤某某、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后,未在七日內(nèi)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某某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長 王文堂
人民陪審員 郭興芳
人民陪審員 劉占群
書記員: 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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