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志芳,黑龍江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福軒,黑龍江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時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雙慧,黑龍江中程佳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高某與被告時光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高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8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負擔。
審判長 焦洋
人民陪審員 李金鴿
人民陪審員 趙淑娟
書記員: 霍喜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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