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高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蘇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建和,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楊華,黑龍江譽嚴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高某、蘇某某因與王建和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綏中法民一民終字第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高鑫宇在受王建和看護期間發(fā)生人身損害的事實并無異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王建和作為看護人將未成年人領至樓下后離開,未盡到謹慎注意、看護管理的義務,且王建和又不能舉示證據(jù)證明高鑫宇摔傷系其它原因造成的,看護人王建和應當承擔責任。原審認定王建和無過錯,按照公平原則適當補償30%的損害責任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綜上,高某、蘇某某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于世偉 代理審判員 王洪剛 代理審判員 馮 雪
書記員:李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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